专业建设监督委员会及相关监督指导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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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建设监督委员会及相关监督指导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专业建设,统筹协调学校专业建设各项工作,保证专业建设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全面提升学校专业建设整体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安技工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二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按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和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两级设立。各级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组成应保持学科、专业方向的平衡和委员的代表性,组成人数应为奇数。第三条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秘书1名。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秘书及委员人选由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主任提
2、名,并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第四条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应是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和管理的教授、研究员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在教学研究、教学管理、学科专业建设方面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第五条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在教务科设立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第六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由57人组成。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各专业提出建议名单,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报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批准。第七条根据专业建设工作的需要,经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讨论审定,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主任有权聘请校内外知名学者作为校专业建设
3、指导委员会顾问。第八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以连任。根据学校学科专业设置和发展规划,秘书处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新一届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候选人名单,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主任聘任。第九条各级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一)本人书面提出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二)退休或调离学校的;(三)连续三次无故不出席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会议,或连续两年不能参加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会议的;(四)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缺额,由秘书处提出建议人选,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主任审定聘任。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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