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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中兴一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3年2月2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生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兴一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维护公司及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
2、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以下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指定联络人;(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各控股公司负责人;(五)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六)公司重大事件的其他知情者和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第四条董事会秘书是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的具体协调工作。证券部为重大信息管理工
3、作的具体执行部门。未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公司任何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第五条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公司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不指定时由信息报告义务人直接负责联络工作),并报备公司证券部。出现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情形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第六条信息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单位或部门的信息收集和整理,并按本制度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应积极配合董
4、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持续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第七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第八条公司重大信息发生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一)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二)所属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婚(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其他重大事项等。第九条应报告的重大交易事项(一)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交易”包括:1 .购买或出售资产;2 .对外
5、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3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4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5 .租入或租出资产;6 .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7 .赠与或受赠资产;8 .债权或债务重组;9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10 .签订许可协议;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二)本条第(一)项所述第3项、第4项交易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其他交易事项达到或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报告: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6、;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IO(X)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5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IooO万元;6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7、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三)本制度所述“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事项:1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2 .接受劳务;3 .出售产品、商品;4 .提供劳务;5 .工程承包;6 .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规定交易的,适用本条第(二)项的规定。(四)本条第(三)项所述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报告:1 .涉及第1项、第2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婚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2 .涉及第3项至第5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
8、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3 .公司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第十条应报告的关联交易(一)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1 .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交易事项;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3 .销售产品、商品;4 .提供或接受劳务;5 .委托或受托销售;6 .存贷款业务;7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二)上述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
9、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及时报告。上述关联人的认定,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第十一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一)涉案金额超过IOOO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二)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及时报告。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述标准的,适用本条规定。第十二条公司及控
10、股子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报告:(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八)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九)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11、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十)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一)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裁外的其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二)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十三)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者通知;(十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
12、情况。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九条规定标准。第十三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出现下列重大变更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及时报告:(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二)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三)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五)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六)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七)回购股份;(八)股权激励计划;(九)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十)公司发行新股或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
13、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十一)公司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十二)公司董事、1/3以上监事、总裁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十三)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十四)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十五)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十六)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况。第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及时、主动报告:(一)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
14、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二)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应持续履行及时告知义务。第十五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机构和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裁判或裁定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加
15、强对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要求,使所报告的信息符合规定。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流程第十七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按照逐级上报、逐级负责的程序进行。第十八条信息报告义务人负责组织收集、整理、准备关于重大信息的资料,并形成书面材料经所在部门、机构及单位负责人审阅签字后,送达董事会秘书。若因重大信息所涉事项紧急,应在第一时间以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拟报告的信息,并随即将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送交证券部。第十九条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信息发生时,应当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并报告董事长。第二十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项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三)公司及相关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公司(含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四)发生重大事项的其他情形。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告知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