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法院系统政法队伍教育查纠整顿个人自查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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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年法院系统政法队伍教育查纠整顿个人自查工作方案根据市法院队伍教育整顿实施方案及查纠整改环节工作安排,组织全体在编在职干警开展个人自查,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以组织开展个人自查为突破口,及时、准确、全面掌握干警主动填报的具体问题,帮助有问题的干警主动讲清问题,争取主动,轻装上阵。二、工作内容(一)自查对象全体在职在编干警(含行政编、事业编、工勤编)(二)自查内容1、自查子女及其配偶从业情况;2、自查有无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情况;3、自查有无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4、自查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情况,若干警父母有经商办企业的,在自查事项报
2、告表“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一栏中,写明父母身份证号码、经商办企业情况,若内容较多,可加附页填报;5、自查有无违规参股借贷的情况;6、自查有无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7、自查有无有案不立、压案不办、有罪不究、久执未果、执行失范的情况;8、自查有无选择性执法、趋利性执法,办关系案、人情案等影响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情况;9、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三)自查时间界限1、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最高公检法司规定:对照中政委(2020)63号文,时间范围从2018年1月1日开始起算,至今。2、违规减假暂,排查范围:199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见中政委(2021)27号文。3、违规从
3、事律师执业、充当司法捐客问题,时间范围是从党的十八大以来,即2012年11月8日以来。4、关于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顽瘴痼疾整治情况统计表中“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检察机关有案不立等”“公安机关有案不立等”具体内容和时间起点分别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各系统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方案中第二,四,二部分规定的整治内容,整治措施,时间为准。5、关于统计表中“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一栏统计时间节点的问题:(1)经营或参股借贷行为发生时间为正在进行时(不包含已经退出或停止的行为)。(2)问题发现时间为2021年2月27日以来(教育整顿开始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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