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黑龙江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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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布文号: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关键字:黑龙江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分类导航:发布日期:1989-11-07【阅读全文】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安全、健康,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一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女职工。第三条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对本办法的实施有权进行监督。第四条企业在实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时,对能胜任本职生产和工作的女职工,不得歧
2、视和无故拒绝聘用。第五条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照常参加本单位调资,除产期外,享受职工一切待遇(计划外生育除外)。第六条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婚前检查,应算做劳动时间。第七条对未婚和己婚未孕的女职工所从事的劳动范围,除执行规定第五条外,不得安排在作业场所空气中铅、镉、汞等含量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劳动。第八条对常年从事低温、冷水、野外、室外流动性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休假一天,对从事其他生产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所在单位应给予照顾。企业应按月给女职工发放符合卫生标准的月经用品。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条件,参照本款执行。第九条单位对女职工在怀孕和产假期间,除执行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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