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9民法典关于信用评价的规定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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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关于信用评价的规定解读重点条文第一千零二十九条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信用评价不当的救济措施的规定。【条文理解】一、信用从语义学上来看,信用是指诚信、信赖以及信任。英语“信用(credit)一词来源于拉丁语Credere,意为信任。我国古代“信用”一词常常指遵守诺言,诚实守信。从经济学上看,信用通常是指财物、货币、服务非当场即时履行的一种交易方式,它常常和借贷联系在一起。法律意义上的信用,牛津法律辞典将其解释为“为得到或提供货物或服
2、务后并不立即而是允诺在将来付给报酬的做法”“一方是否通过信贷与另一方做交易,取决于他对债务人的特点、偿还能力和提供的担保的估计”。布莱克法律辞典将其解释为“企业或个人及时借款或获得商品的能力,是特定出借人等债权人或其他权利人一方对于对方有关偿债力和可靠性所持肯定性意见的结果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对信用的定义是“信用:指在交易的一方承诺未来偿还的前提下,另一方为其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行为,是随着商品流转与货币流转相分离,商品运动与货币运动产生时空分离而产生的。信用既是社会经济主体的一种理性行为,也是一种能力体现。”理论界一般认为信用是主体在社会中应受的经济能力上的评价。信用是民事主体履行其允诺的行为能
3、力,既是主观的表现,也是社会的评价,是主客观的结合。法律意义上的信用不是从道德、伦理、品行、德行、社会地位等方面对主体作出的评价,尽管此种评价涉及伦理道德,但其主要是从经济活动的角度对民事主体进行评价。信用并不单指主体的偿债能力,还包括对其产品的质量、售后服务情况等其他方面的评价。王利明教授在一篇论文中将信用总结为:信用是对民事主体的经济能力包括经济状况、生产能力、产品质量、债务履行能力等方面的评价。二、信用的保护美英等普通法传统国家或地区是通过颁布单行法律对信用权进行保护。在英国、美国没有明确的信用权概念,他们通过对信用信息征信过程中隐私权的保护,来保护权利主体的“信用权”。以美国为例,美国
4、的信用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存在诸如公平信用报告法(FairCreditReportingAct)、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FairDebtCollectionPracticeAct)、平等信用机会法(EqualCreditOpportunityAct)等相关法律中。一般认为,国内首先对信用权规范的是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该条被认为是对信用权的间接规定,实际上起到了保护信用权的作用。此外,我国公司法亦规定:“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该条也被认为是对信用的间
5、接保护。名誉权司法解释第9条也被认为是有关商品信誉的保护性解释,该条规定:“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但总体而言,我国过去关于信用保护的立法都非常零散。在我国民法典起草过程中,很多学者呼吁要效仿大陆法系的很多国家,在民法典中专门规定信用权对信用进行保护。中国民法典学者立法建议稿及理由第35。条352条即规定了信用权及相关制度。其中第350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信用权。禁止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危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经济上的信用,或对他人营业或职业造成损
6、害。”第351条规定:“征信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收集、记录、制作、储存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用资料。征信机构应当合理使用并依法公开信用资料。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涉及自身的信用资料,有权要求修改与事实不符的信用资料。”第352条规定:“信用评估机构应当审慎、尽责、客观、公正地进行信用评估。对于与事实不符或明显不当的评估,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请求更改,构成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正如有些学者所言,在我国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已经明确将名誉法益纳入保护范围的情况下,似已没有必要再创设一项信用法益或信用权。“那种试图将各种可能的人格法益都称为权利的做法,
7、其价值仅在于创造了众多权利概念,而这些所谓的权利却几乎没有任何实质内容产立法机关最终选择将信用纳入名誉权中进行一体保护。三、信用评价信用评价也被称为信用评估、信用评级、资信评估、资信评级等。信用评价是由专业机构,根据“客观、公正、科学”原则,以一套相关指标体系及评估方法为考量基础对各类市场的参与者经济承诺的能力及可信任程度进行综合评价的活动。不同国家的信用评价体系不同。美国的信用评价体系由市场主导,主要有三大征信公司:EquifaxTRW和TransUnion。法、德等欧洲国家为代表的个人征信制度属于政府主导型模式。这种模式以中央银行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为主体,兼有私营征信机构的社会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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