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3民法典关于姓名许可和声音保护的参照适用的规定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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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关于姓名许可和声音保护的参照适用的规定解读重点条文第一千零二十三条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人格权商业利用及对自然人声音保护准用的规定。【条文理解】一、人格权商业利用的准用规定传统观点认为人格权承载着人的尊严、自由等伦理价值,具有非财产性、人身专属性,不得放弃、转让、继承,故人格权仅是消极权利,体现为不得侵害人格利益,或人格利益被侵害之后给予侵权法上的救济,而不是积极权利,权利人不能对其人格利益积极使用、支配等。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利用名人肖像作广告、聘请影星作形象代言人等现象早已成为社会现实
2、,部分人格权已在商业中得到广泛的利用,人格权的积极利用权能得以扩张。尽管如此,保护人格利益、维护人之尊严与自由仍然是人格权的主要价值和功能。因此,在商业化利用上,人格权仍然不能像财产权那样自由交易,法律需要规定有协调人格权和财产权、平衡人格权保护与商业利用的特殊规则,其中包括商业化利用的人格权范围、商业化利用的交易方式、许可使用合同的解释、许可使用合同的解除等,以防止人格权利用的过度商业化。本条第1款规定从准用肖像许可使用规则的角度就商业化利用的人格权范围以及交易方式作出了规定。本条明确指出,可以商业化利用的人格权范围是“姓名等”,但除了姓名权外,还有哪些人格权?一般而言,根据具体人格权涉及到
3、的人格利益内容的不同,可以把具体人格权划分为物质性人格权、标表性人格权、评价性人格权和自由性人格权等。物质性人格权是以自然人的物质载体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其与主体资格存在密切关系,对自然人的存在和生活影响甚大,如允许对这类人格权进行商业化利用,则可能导致人沦落为权利客体,有违民法的基本理念。标表性人格权是以主体对外表彰的表征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包括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等,其客体具有外在性、可支配性、可商业利用性,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收益,是可商业化利用的主要人格权类型。评价性人格权是以对主体的评价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包括名誉权、荣誉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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