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团公司出资企业单位负责人公务用车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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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电建(2012)21号关于印发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资企业(单位)负责人公务用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总部各部门、事业部,各成员企业(单位):国务院国资委近日下发了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H)159号)和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209号)精神,对中央企业负责人、集团总部及各级所出资企业的职务消费和公务用车做出了规范、提出了要求。集团公司据此并结合实际制定了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资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已经2012年1月5日集团公司第三次党政联席会议
2、审议批准,现予以印发。集团公司要求总部各部门、事业部和各成员企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规定精神和要求,切实做好职务消费和公务用车管理工作。一是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企业(单位)总部机关并指导监督所出资企业的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逐级明确公务用车管理的责任和工作任务,规范公务用车行为。二是结合自身实际,制订本企业(单位)负责人、总部机关和所出资企业(或下属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并指导监督所出资企业(或下属单位)建立和健全公务用车管理制度;要按照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一般公务用车(含外事接待公务用车等),分类控制公务用车的标准。三是对照规定,对本企业(单位)负责人、总部机关和各级所出资企业的公务
3、用车进行自查,对公务用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请各成员企业(单位)将本企业(单位)负责人、总部机关和各级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于2012年3月底前上报集团公司备案。集团公司将适时开展规范职务消费管理专项检查工作,重点检查落实职务消费暂行规定和规定情况,推动公务用车管理工作,严格规范职务消费行为。特此通知。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中国电力建设集团出资企业(单位)负责人公务用车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建集团”)出资企业(单位)负责人公务用车的配备和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1
4、59号)和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209号)精神,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结合中国电建集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出资企业(单位)负责人(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在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水电股份公司)、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任职的下列人员:(一)设立董事会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二)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总经理(院长)、副总经理(副院长)、总会计师;(三)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第三条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是指用于企业负责人公务活动的专用机动车辆。第四条公务用车管理是指企业负责人
5、公务用车的配备、运行管理和处置。公务用车配备是指车辆的购置(租赁)、更新;运行管理是指车辆的报废、变价出售等。第五条企业可按照不超过1人1辆公务用车的编制,为企业负责人配备用车。企业主要负责人配备排气量2.5升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38万元以内的轿车;企业其他负责人配备排气量2.0(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28万元以内的轿车。水电建设集团、水电顾问集团、水电水利规划院总部机关原则不配备越野车,如工作需要配置,需电建集团公司总会计师审核,总经理批准,财务部批复后办理。所属国内子企业如工作需要申请配置越野车排气量原则不超过4.0升,价格控制在80万元以内。各公司海外机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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