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8民法典关于媒体报道内容失实侵害名誉权的补救规定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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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关于媒体报道内容失实侵害名誉权的补救规定解读重点条文第一千零二十八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媒体报道内容失实导致侵害名誉权的补救措施的规定。【条文理解】媒体报道内容失实的侵权行为近年来比较普遍,此前多是对媒体报道的真实性认定、对名誉权侵权的认定等问题重点展开讨论。民法典增加的本条内容,是从人格权保护和救济机制完善角度,提出了报道失实、错误情形下的更正权、删除权。这也是人格权请求权的具体体现,最大程度上控制名誉权损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在对民法典人格权编进行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关
2、部门就明确建议借鉴出版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使受害人有权要求媒体及时更正、删除不实报道。出版管理条例第27条第2款规定:“报纸、期刊发表的作品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有关出版单位更正或者答辩,有关出版单位应当在其近期出版的报纸、期刊上予以发表;拒绝发表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建议得到采纳,在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中专门增加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人格权遭受侵害的救济措施(一)从逻辑上完善和细化人格权请求权的救济措施民法典第179条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进行了规定,其中包含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第995
3、条有关于人格权请求权的规定,也对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请求内容进一步作出规定。本条规定的关于媒体失实报道的更正权、删除权等权利,就是在名誉权领域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人格权请求权的细化和体现。从学理上,恢复名誉的具体措施是否合理,一般应根据侵害名誉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来确定,恢复名誉的措施应与损毁名誉行为所影响的范围一致,所以在报刊、网络媒体报道失实导致侵害名誉权的,应当在报刊、网络媒体上更正撤回。(二)进一步明确了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体系划分本条规定的权利行使,是基于媒体报道内容失实侵害民事主体名誉权,并非要求必须构成侵权行为。如果对名
4、誉权的妨害,尚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未构成侵权,但请求权人也可以要求行使更正权、删除权。这进一步凸显人格权请求权有别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适用应当是以发生侵权并产生实际损害后果为前提。包括第1029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和第1037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在内,民法典人格权编进一步明确了作为绝对请求权的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
5、区分,在立法中完善请求权体系,使我国民事权利保障制度更加完善。(三)体现互联网时代人格权救济的即时性需求在互联网时代,名誉权等精神性人格权易遭受侵害,且损害后果通常具有易扩散性和不可逆性。在不实报道刊出后,应受害民事主体之请求,媒体及时作出更正或删除,将可以把对受害人人格权的侵害降低至最低限度。这一规定,将为互联网时代更为快速地维权和最大程度地减少影响,提供法律保障。二、关于适用救济措施的前提要件(-)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而侵害名誉权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是指媒体报道偏离客观事实,对事件作出了不准确的、歪曲的甚至是虚假的描述。应当注意的是,只有媒体报道的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才可认定为内容失实。媒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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