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6民法典关于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因素的规定解读.docx
《1026民法典关于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因素的规定解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1026民法典关于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因素的规定解读.docx(8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民法典关于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因素的规定解读重点条文第一千零二十六条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内容来源的可信度;(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三)内容的时限性;(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主体合理核实义务的规定。【条文理解】新闻报道、舆论报道可以是记者深入调查后取得的第一手资料,也可以是根据其他组织或个人向新闻记者提供的新闻素材形成的。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第2条中规定,新闻机构要规范使用消息来源。新闻报
2、道、舆论监督主体的核实义务来自于民法上的谨慎人注意义务。所谓谨慎人注意义务是按照法律、法规等规范所确立的注意义务和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所应当具有的注意义务,来确定行为人应当达到的行为标准,并且兼顾不同群体、不同年龄、不同职业等人群的特点,确定其应当具有的注意义务标准。按照“谨慎人”的标准,新闻媒体对不同渠道的消息来源,应当按照其权威性和可靠性程度的高低决定直接引用、进一步审查还是避免使用。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中的核实义务是大多数国家认为应当遵守的基本义务。一些国际公约也有类似规定,如1971年于德国慕尼黑通过的新闻记者权利和责任国际宣言指出,记者必须“尊重事实,无论这会给自己带来什么结果,因为公
3、众有知道真相的权利”。德国汉堡州新闻法第6条规定:“在出版发行前新闻界有责任核实文章的内容,其中包括核实材料的出处、内容的真实性。”我国也很早就有新闻媒体的核实义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害名誉权案件有关报刊社应否列为被告和如何适用管辖问题的批复就规定,报刊社对要发表的稿件,应负责审查核实。发表后侵害了公民的名誉权,作者和报刊社都有责任,可将报刊社与作者列为共同被告。另外,一些规范性文件也对新闻媒体的核实义务作出了规定。例如,2005年印发的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意见就规定:“对报道的内容,必须进行认真核实,做到真实、准确、可靠,不得编发互联网上的信息,不得刊播未经核实
4、的来稿。”新闻出版总署2009年印发的关于采取切实措施制止虚假报道的通知规定:“要认真核实报道的基本事实,确保报道的新闻要素准确无误,不得编发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刊载未经核实的来稿。”合理核实义务目的是保障事实的真实性。新闻报道、舆论监督行为都需以真实性为基础进行表达,否则会造成充斥谎言的恶劣社会环境,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尤其对新闻报道而言,真实性是新闻的生命,合理核实义务是对新闻真实性的保障。履行了合理核实义务的媒体机构,即可推定其报道的内容达到了受法律保护的真实程度。一般而言,合理核实义务针对的主体是专业媒体机构,但这不意味着其他类型的民事主体在进行新闻报道、舆论监督时不负有合理核实义务。
5、根据本条以及第1025条规定,凡是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的主体,都负有合理核实义务。通常而言,专业媒体机构的合理核实义务要求较高,其他民事主体的合理核实义务较低。不同类型的民事主体应负担不同的合理核实义务。人民法院应酌情判断言论自由行为人的身份特征,进而判断其负有的合理核实义务的内容。在互联网时代,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媒体也受本条规制。本条针对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主体的注意义务进一步细化规定,以便法官在司法实务中适用。条文所列情形并不需要机械地一一全部考虑,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认定。在某些情况下,满足一个或几个因素即可认定行为人尽到合理核实义务。本条列举的考虑因素为人民法院更全面、
6、准确地判断合理核实义务提供了思维框架,但同时也较为抽象,仍需要人民法院在实践中结合个案进行判断。二、本条起草沿革(-)举证责任条款的去除本条在前三次人格权编草案审议稿中,还有第2款。第2款要求行为人应当就其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有学者认为,通常而言,行为人是否履行了合理核实义务,进行了相应核实行为自身最清楚,因此由行为人承担证明履行了合理核实义务的举证责任。由受害人证明行为人履行了合理核实义务会使得受害人义务过重,不利于受害人利益保护。第四次审议稿及本法最终去掉了这一款。(-)“审查”变为“核实”在前三次审议稿中使用的都是“合理审查义务”,第四次审议稿之后则改为了“合理核实义务”。“核
7、实”相对“审查”而言,更强调了真实性的重要性,针对事实的客观性也更强,强调了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的行为人对客观真实的注意义务。三、认定合理核实义务的具体标准是否尽到合理的核实义务是法官判断媒体具有过错时应当审查的内容。但何谓“尽到合理核实义务”?审判实务中,由于我国相关法律中没有详细的规定,致使法官在判决时没有明确的依据,往往认定内容失实后就判定媒体承担败诉责任,媒体很难以“已尽合理核实义务”来抗辩。同时因为没有具体的行为指导标准,新闻从业人员又可能会滥用权利,侵害他人名誉权。本条列举了几类人民法院认定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已尽合理核实义务”的标准。(-)内容来源的可信度有学者总结了可信度高的权威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1026 民法典 关于 合理 核实 义务 认定 因素 规定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