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质量受权人主体责任清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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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9.辽宁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质量受权人主体责任清单(试行)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质量受权人应为企业全职人员,需具备以下资质: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从事过药品生产过程控制和质量检验工作;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理论知识,并经过与产品放行有关的培训,方能独立履行其职责。此外,生物制品附录第六条、血液制品附录第八条、中药饮片附录第九条、医用氧附录第七条、放射性药品附录第五条、生化药品附录第七条也分别作出了相应的人员资格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的质量受权人需履行以下
2、责任:序号分类责任事项1负责药品上市放行1.1应建立药品上市放行规程,对受托生产企业出厂放行药品的检验结果和放行文件进行审核。确保每批已放行药品的生产、检验均符合相关法规、国家药品标准及药品注册要求。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不得放行。1.2在产品放行前,质量受权人必须按照要求出具产品放行审核记录,并纳入批记录。1.3产品的放行应当符合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的规定,至少符合以下要求:1.3.1在批准放行前,应当对每批产品进行质量评价,确保药品及其生产应当符合相关法规、药品注册和质量标准要求,并确认以下各项内容:1.3.1.1主要生产工艺和检验方法经过验证;1.3.1.2已完成所有必需的检查、检验,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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