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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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案件的集体审议,贯彻落实重大案件集体审议制度,提高药品行政执法办案质量,使行政处罚案件得到及时、合法、合理、规范处理,严格依法行政,推进科学民主决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省局在依法履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职责中,行政处罚案件的集体讨论、审议和决策。第三条省局成立案件审理委员会(下称“案审委”),作为审查行政处罚案件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局领导、法制机构负责人、办案机构负责人、相关业务机构负责人、机关纪委负责人及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等成员组成。局长任案审会主任委员,副局长任副主任委员。第四条案审
2、委对下列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理:(一)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二)拟给予从轻、减轻处罚的;(三)法制机构意见与办案机构意见不一致的;(四)国家药监局、省委、省政府等上级部门交办、督办的;(五)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第五条下列案件属于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一)拟处责令停产停业、吊(撤)销许可证或批准证明文件的;(二)拟处罚没款合计金额超过10万元以上的;(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拟移送司法机关的;(四)案情复杂,存在重大潜在危害、社会影响的。第六条案审委实行案件集体审议会议(以下简称“案审会”)制度。案审会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七人或七人以上参加。第七条案审会主要职责:(一
3、)听取办案机构案件办理情况,拟处理意见;(二)组织讨论、审议;(三)形成审议意见。第八条案审会审议内容包括:(一)事实是否清楚;(二)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有效;(三)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四)办理程序是否合法;(五)裁量运用是否合理;(六)办案机构拟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第九条案审会由办案机构提起,确定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经召集人同意后召开。参会人员应当符合案件审理的需要,在与案件相关的职能机构内确定,办案机构工作人员应列席;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案件,经召集人同意,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和法律顾问列席,法律顾问需在会后三日内出具正式法律意见。第十条确定会议召开时间和参会人员后,由办案机构提前三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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