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工作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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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检查行为,严格检查程序,提高监管效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省局依法对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环节,药品批发、零售连锁总部、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省局监管职能处室负责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的监督检查。第四条监督检查应当遵循依法实施、客观公正、风险管理、科学处置的原则。第五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廉洁纪律和工作要求,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接受被检查单位或相关人员任何财物,不得与被检查单位有利益关系。监督检查人员应当
2、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检查相关信息、举报人信息以及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第六条省局监管职能处室应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的有关规定,于每年初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根据年度检查计划、上级部署、举报信息以及其他履行职责的需要,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计划内容应包括: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方式等。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由综合规划财务处汇总,经局务会议审定后印发实施。监督检查结果应依法及时公开。第七条检查组由省局监管职能处室负责选派,成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实行组长负责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必要时可选派相关领域专家参与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人
3、员与被检查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八条监督检查应当履行批准登记程序,在实施检查前填写执法检查登记表(见附件1),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事项、时间、人员构成和检查方式等。列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检查项目,由处室负责人批准;计划外的检查项目,处室负责人审签后报分管局领导批准。经批准的,应制作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见附件2)。第九条检查组到达被检查单位后,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出示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执法证件等执法证明文件,告知检查要求及被检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并记录在案。第十条监督检查应依法收集证据并保证证据链的完整性。监督检查涉及的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
4、述、检验报告等。第十一条现场检查记录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客观真实反映现场检查情况,实现全过程可追溯管理。实施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场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详细记录检查时间、地点、现场状况及检查发现的问题,并根据实际情况收集或者复印相关资料、拍摄相关设备及物料和现场情况、采集实物以及询问有关人员等。需要抽取样品检验检测的,应当按照抽样检验检测相关规定执行。收集的相关资料为复印件的,应注明“此件由XXX提供,经核对与原件(物)相同”的字样或者文字说明,并由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检查结束后应将笔录交由被检查单位核对,确认无误后,由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在笔录上及笔录修改处逐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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