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车事故赔偿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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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车事故赔偿规定(参考)1 .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本公司从事生产一线行车人员、场务司机(含执移动证人员),也适用于本公司其它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各类人员在工作中所发生的各类行车,非行车事故处罚参照本规定执行。2 .经济损失的赔偿比例2.1赔偿比例是指事故责任者应该承担事故全部费用的百分比。(见表)赔偿比事故性质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交通事故60%50%40%30%0服务事故80%60%50%40%0注:发生伤人事故,使公司造成损失的,按交通法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2 同年度连续发生责任事故按其责任的赔偿比例上浮5%,以此类推。2.3 事故当事人的经济赔偿最高不超过事
2、故发生当年甘肃省公安交管部门公布下发执行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参照标准中“甘肃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标准(即事故发生前一年的“甘肃省城镇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标准),对事故情节恶劣且造成严重负面社会影响的当事人可追加1-2倍赔偿金额。2.4 事故当事人已被司法部门已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不再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3 .事故责任者的经济赔偿、减免程序3.1事故责任者的经济赔偿由客运部造册,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计财部执行,赔偿款从责任者工资中逐月扣除,每月赔偿额不超过月收入的20%,当月事故扣款,使责任者工资收入低于劳动法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时,扣款日期可以顺延。3.2事故责任者赔偿的减免标准
3、和程度3.2.1事故责任者赔偿款总额在7000元以下的,不予减免。3.2.2事故责任者赔偿款总额在7000元以上的(含),且符合下列条件的,由本人提出余额减免扣款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管理部门集体讨论同意(车队、客运部),报主管经理批准后,送计财部执行余额减免扣款的决定。3.2.2.1扣款期间无任何有责事故,无违章、违纪情况发生,且工作表现突出。3.2.2.2实际赔偿金额已超过7000元以上的。4.事故责任者的行政处分4.1凡发生一般事故负同等(含)以上责任的需对责任者进行行政处分。4.2有责死亡事故(含7天以上死亡的)赔偿费用超过公司上年度死亡事故赔偿金额平均值的,公司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解决与当事人的劳动合同关系。4.3凡因发生行车事故,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应根据事故性质和责任,依据企业相关规定给予事故责任人一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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