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类别沟通交流工作程序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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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河北省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类别沟通交流工作程序(试行)为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主体责任,加强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规范药品上市后变更行为,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一适用范围(一)药品上市后涉及的技术类变更,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和原料药登记人在充分研究、评估和必要的验证基础上,无法确定变更管理类别,或拟调整已有法律、法规和技术指导原则确定的变更管理类别的,可向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提出沟通交流。(二)不适用于该程序的情形:1、持有人拟将备案事项以补充申请形式提交国家药品审评中心审批的
2、,可直接提交申请,无需与省局进行沟通。2、法律、法规和技术指导原则明确为微小变更的,原则上不能将其调整为备案事项。3、基于风险管理要求,原则上不接受缓控释制剂、生物制品、特殊注射剂(如多组分生化注射剂、中药注射剂、脂质体注1射剂等)和收载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的品种调整已有技术指导原则明确规定的变更等级,持有人自行将备案或年度报告调整为补充申请进行申报的除外。二交流形式沟通交流的形式包括:线上沟通、电话沟通、书面沟通和会议沟通。鼓励通过线上沟通的形式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提出、进行以及相关会议的准备、召开等应遵守本程序。三工作程序(一)沟通交流的提出1 .持有人将沟通交流资料的电子版或纸质版送
3、交省局药品注册管理部门,资料应至少包括沟通交流基本情况表(附件1)及相关资料(附件2)。2 .持有人应对相关变更类别提出自评估意见,拟参加沟通交流的人员应熟悉相关技术法规,具备交流研讨专业问题的经验和能力。同一药品的同一变更事项,原则上不得重复提出沟通交流。(二)沟通交流的商议省局收到相关材料后,经办人在5日内完成初步审核,存在未提出自评估意见、研究资料不足以支撑相应变更类别等情形的,可要求持有人完善相关资料后重新提出沟通交流。确定实施沟通交流的,根据变更事项的复杂程度,省局经办人与持有人共同商议进一步确认沟通交流形式。2(三)沟通交流会议的准备确定以会议形式实施的沟通交流,为保证工作质量和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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