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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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科学技术成果评价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及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科技成果评价工作,逐步建立科学规范、客观公正、职责明确、自律发展的工程建设科技成果评价体系,依据科技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评价是指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接受政府、企业及有关单位的委托,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并作出相应评价结论意见的活动。第三条科技成果评价应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
2、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以鼓励创新、加快人才培养、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为宗旨,为构建新发展格局和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第四条科技成果评价应坚持以科技创新的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尊重科技创新规律,科学分类、多维度评价,全面准确评价科技成果的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价值。第五条科技成果评价应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规范、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评价的严肃性和科学性。第六条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是科技成果评价活动的组织单位,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委)负责主持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科委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第七条开展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应坚持自愿原则、
3、市场化原则。第二章评价范围和条件第八条参加评价的科技成果应由我国工程建设企业自主或合作研发。第九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主要包括工程建设领域的应用技术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应用技术成果主要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和促进社会公益事业而进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后续试验和应用推广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产品及技术标准等,应注重高质量知识产权产出。包括可以独立应用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和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成果。应用技术成果分为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和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发展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
4、以及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的研究成果,主要包括软科学研究报告和著作等。软科学研究成果应具有创造性,对国民经济发展及国家、部门、地区和行业的决策和实际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第十条参加评价的科技成果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对社会公共利益或环境、生态、资源不造成危害。第十一条申请评价的科技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合同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并按规定进行验收。自主研发的项目进行内部验收或评价;(二)不存在知识产权、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等权属方面的争议;(三)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四)有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科技查新结论报告;(五)应用技术成果经过1年以上的实
5、践,证明其技术成熟,并基本具备推广应用的条件;(六)软科学成果经有关单位采纳或应用1年以上。第三章评价形式第十二条科技成果评价可以采取以下形式:(-)检测评价: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国务院有关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设立的国家级和部级专业技术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被评价科技成果的有关技术指标进行检验、测试。科委办公室聘请3至5名同行专家以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主要依据,提出综合评价意见。检测评价主要适用于通过检测能作出结论的新产品及其它应用技术成果;(二)函审评价:由科委办公室组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或网络方式审查相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适用于不需要进
6、行现场考察、答辩和讨论即可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三)会议评价:由科委办公室组织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适用于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答辩和讨论才能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第十三条采用函审评价时,由科委办公室聘请5至9名同行专家组成函审组。科委办公室指定其中1名专家为函审组组长,负责综合归纳每位专家的评价意见并形成评价结论,同时,将每位专家的评价意见作为附件。提出函审意见的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评价结论必须经函审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第十四条采用会议评价时,由科委办公室聘请7至11名同行专家组成评价委员会。评价委员会出席会议的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评价结论必须
7、经评价委员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或者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第十五条参加评价工作的专家享有下列权利:(-)独立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二)要求被评价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提出质疑并要求作出解释,要求复核试验或者测试结果;(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要求在评价结论中记载不同意见,可以拒绝在评价结论上签字;(四)要求排除影响评价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必要时可以向科委办公室提出中止评价的请求。第十六条科技成果评价可由成果完成单位或项目管理部门(单位)向科委办公室提出申请。第十七条承接有关部门(单位)科研项目的,完成单位提出申请时,由项目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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