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测绘资质委托审批监督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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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测绘资质委托审批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一、为了加强测绘资质委托审批管理,压实资质审查责任,提高审批工作效率,促进测绘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资质管理办法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浙江省测绘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对乙级测绘资质(导航电子地图制作除外,下同)委托审批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三、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对各设区市乙级测绘资质审批工作的监督管理。四、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省自然资源厅委托,承担本辖区乙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工作。审查工作应当执行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规定的测绘资质审查标准条件,
2、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完成。五、测绘资质委托审批监督管理遵循依法依规、科学规范、季评年统、公开公正的工作原则。六、测绘资质审批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一)负责落实资质审批相关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人,规范审查;(二)负责辖区范围内测绘单位的咨询、技术培训和信访答复等工作;(三)负责审批事项数据统计、信息公开和上报等工作;(四)完成上级布置的其他工作。七、监督检查采用季度抽检、年度总评的方式进行。通过季度样本抽检,对检查发现的错漏问题记录次数,并累计记入年度总数。八、季度检查从上季度已经办结事项中按比例抽取检查事项,其中,季度办件总量在30件以上的,按10%抽取;季度办件总量在10至30件的
3、,按15%抽取;季度办件总量不足10件的,按1件抽取。九、季度检查主要针对全部审查信息及工作信息,每发现错漏一项信息记录一次,具体内容包括:(一)单位基本信息;(二)专业技术人员信息;(三)技术装备信息;(四)管理制度信息;(五)有效投诉信息;(六)审查逾期信息。十、年度检查结果按四个季度错漏记录信息总次数进行评定,当总次数超过3次时,考核不合格。十一、若审查把关不严,检查发现测绘单位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年度考核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对不具备资质条件的测绘单位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对审查责任人、资质申请人按相关规定予以追究责任。十二、省自然资源厅每年年底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并视情将检查结果纳入年度工作绩效考核。5年内累计两次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将不再对其委托乙级测绘资质审批事项。十三、本办法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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