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预防和处理药品不良事件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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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预防和处理药品不良事件指南L总则1.1 为指导我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下称持有人)依法履行药物警戒主体责任,发现严重药品不良事件后,对事件和涉及的药品采取报告、控制、调查、处置等措施,预防和妥善处理严重药品不良事件,制定本指南。1.2 本指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浙江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1.3 本指南适用于我省持有人预防和处理严重药品不良事件,包括药品群体不良事件(下称群体事件)等。1.4 持有人应当对持有产品的严重药品不良事件进行调查处理,详细了解该事件的基本信息、药品使
2、用情况、不良反应发生情况、患者诊治以及药品生产、流通等情况,并进行药品关联度分析(包括药品质量分析),必要时采取相关控制措施并按规定报告。同时,持有人应当加强对药品不良反应聚集性事件的监测、调查、分析和处置。2 .构建药物警戒体系2.1 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安全委员会,设立专门的药物警戒部门。药品安全委员会一般由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药物警戒负责人以及药物警戒部门、质量部门、生产部门、销售部门、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2.2 持有人应当按照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物警戒制度和操作规程(SOP),切实履行持有人预防和处置严重药品不良事件的主体责任。3 .制订预案3.1 持有人应
3、当制定药品不良反应死亡病例、药品不良反应聚集性事件和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4 .报告制度4.1 持有人应当建立严重不良事件和群体事件的报告制度并严格执行。4.2 严重药品不良事件直报系统报告。发生严重药品不良事件后,持有人应当对所收集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评估。当信息存疑时,应当核实,并尽快向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报告,不迟于获知信息后的15日内,其中死亡病例立即报告。4.3 严重药品不良事件调查报告。持有人应当对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非预期不良反应报告中缺失的信息进行随访。随访应当在不延误首次报告的前提下尽快完成。如随访信息无法在首次报告时限内获得,可先提交首次报告,
4、再提交跟踪报告。其中,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和死亡病例15日内完成调查报告,报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4.4 群体事件报告。获知发生群体事件后,持有人应当立即核实,向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报告,并报告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下称药监部门),同时立即开展调查、处理。在事件处理过程中,应当将事件的新进展、新情况于24小时内向省级药监部门报告。群体事件应当在7日内完成调查报告,报省级药监部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和卫生健康部门(下称卫健部门抄报所在地药监部门和卫健部门。4.5 群体事件处理完毕后,持有人应当向省级药监部门报送终结调查报告。终结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临床调查情况(地点、病例数量、有无涉及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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