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政法系统干部交流轮岗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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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县政法系统干部交流轮岗实施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政法系统干部队伍建设,锻造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新时代政法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意见和陕西省政法系统干部交流轮岗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推进全县政法系统干部交流轮岗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交流轮岗,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在处理好交流轮岗与队伍稳定、事业发展与干部成长关系的前提下,县委对县委政法委、政法单位(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下属单位中的科级领导干部进行工作岗位调整;县委政法委、政法单位
2、党组(党委)对本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下属单位重点岗位干部进行工作岗位调整,建立定期交流轮岗制度。基本原则.(-)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二)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注重实绩的原则;(三)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四)坚持优化结构,提高效能的原则;(五)坚持公道正派、依法依规办事的原则。主要对象和条件(一)交流轮岗的主要对象1 .因工作需要交流轮岗的;2 .优化队伍结构需要的;3 .需要通过交流轮岗提高能力素质的;4 .在同一职位工作时间较长的;5 .因健康原因不适宜继续在原岗位工作的;6 .按规定需要回避的;7 .其他原因需要进行交流轮岗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政法部门领导
3、班子结构,提升领导干部队伍素质能力,加强勤政廉政建设,建立健全管理激励机制,不断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中共中央(1999)6号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市委管理的政法部门处级领导干部;市委委托市委组织部管理的政法部门正科级干部;市委委托市直政法部门党组(党委)管理的内设机构副科级及以下干部;各县(市)区党委管理的政法部门科级及以下干部。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政法部门指公检法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第二章轮岗交流原则第四条干部轮岗交流应坚持的
4、原贝心(一)轮岗交流与培养锻炼干部、提高工作能力相结(二)轮岗交流与促进勤政廉政建设相结合;(三)轮岗交流与工作需要相结合;(四)轮岗交流与任职回避相结合;(五)轮岗交流与专业岗位人员相对稳定相结合。第三章轮岗交流对象第五条轮岗交流的对象主要是下列人员:(一)政法各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在同一岗位任职满5年的,应当跨部门或异地交流;(二)新提拔担任县(市)区政法部门领导班子副职的,一般应异地交流任职;(三)政法各部门内设机构科级领导干部在同一岗位任职满5年的,应当轮岗或交流;在人事、财务管理、证照牌核发等关键岗位任职满3年的,应当轮岗或交流;(四)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如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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