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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某医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经济行为,维护医院合法权益,防范各类财务风险,促进医院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卫规财发(2010)89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合同是指以医院名义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经济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包括商品买卖合同、基建工程及修缮工程合同、委托加工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借款合同、债权债务的清偿合同等各类经济往来合同,不包劳动合同。第三条经济合同订立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维护医院的正当权
2、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损害医院利益。第二章经济合同管理第四条经济合同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院长全面领导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分管院领导、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岗位和部门职责履行相应的经济合同管理职责。第五条院长是经济合同的法定签署人。院长有权授权其他院领导或部门负责人签署经济合同。第六条财务科是经济合同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合同签订程序的审核、合同正本的保管、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以及经济合同专用章的管理等。第七条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其职责范围,负责所管辖经济业务的合同管理,具体包括合同文本的起草、拟定、送审、报批及履行等工作。第八条各类经济合同应由院长亲笔签署,或者由分管院领导和相
3、关部门负责人在院长授权范围内签署。未经院长授权,院内任何人不得签署经济合同。第九条经济合同原则上应采用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文本,凡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必须采用标准文本。第十条各类经济合同统一使用“东营市人民医院经济合同专用章”。合同文本正本至少一式三份,由财务科及归口管理部门各持一份。第三章经济合同的订立第H条经济合同订立时,应通过相应的审查程序。审查部门应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共同维护医院经济利益。具体如下:(一)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在订立经济合同前,必须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资信情况、委托代理权限等。主要对合同的可行性、必要性、合同标的的合理性以及立项情况
4、、合同内容、合同条款等进行审查。同时,要对合同内容、数量、工期、质量要求等进行审查。(二)财务、审计部门。审查经济合同条款是否有损医院利益,是否符合医院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管理规定,合同款项支付是否有经费来源保障,资金结算及付款方式是否合理等。(三)合同管理委员会。对上述经归口管理部门及合同审查部门审查后,存在不确定事项或有争议的合同应提交合同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查。(四)法律顾问。对重大经济合同的内容、条款进行全面审查,并签署意见。第十二条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向财务部门呈送合同初审稿时,除提供东营市人民医院(山东省立医院集团东营医院)经济合同审查表外,必须按以下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一)符合医院招标采
5、购管理规定的,需提供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或招标纪要等;(二)不适宜招标的项目需提供不适宜招标审批表;(三)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第十三条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报送经济合同进行审核,应指定本部门承办人员具体负责,不得由其它部门人员代力、。第十四条经济合同通过审查的,由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凭东营市人民医院(山东省立医院集团东营医院)经济合同审查表送财务科呈院长审批并签署,或由授权委托的其它相关负责人签署,最后由财务科盖章。第十五条经济合同订立后,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应将正式合同正本与初审材料一同报医院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对合同进行分类编号并保存。第四章经济合同的履行第十六条经济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
6、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第十七条经济合同履行部门必须按合同约定条款组织实施,并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合同约定事项。第十八条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后,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文本,并按前述流程报相关部门审核后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九条经济合同承办部门验收或提供相关数据后,财务部门根据合同文本及相关部门签章方可办理资金结算。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一)发票或合同签批手续不完备的;(二)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三)付款单位与合同当事人名称不一致且未出具代付款证明的;(四)合同未归
7、档备案的。第二十条经济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通过仲裁或法律程序解决。第二十一条经济合同作为医院或有关部门对外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当保守合同秘密。第二十二条经济合同项目完成,验收合格,合同自行终止。第二十三条经济合同履行完毕,财务部门应及时按会计档案管理要求进行整理,不得随意处置、销毁或遗失。第二十四条第五章法律和经济责任未经授权私自签订经济合同,造成经济或其它损失的,医院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员的行政或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合同会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医院合法权益不受损失。如因审查不严造成损失的,会审部门应负相应责任,同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或经济责任。第二十六条在经济合同审查中因故意过失造成医院重大损失的,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中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条款执行。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财务科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