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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方案一基本原则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当遵循政府引导、业主自主、属地管理、各方支持的原则,既要发挥政府的协调服务职能,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良好氛围,更要发挥住宅业主作为物权所有人的主体作用,充分尊重业主意愿,依法通过民主协商形成合理可行且兼顾各方利益的改造方案,确保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落到实处。二、实施主体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相关业主作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人,负责统一意见、筹集资金、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并对加装电梯建设和使用期间的质量安全负总责。申请人可以推举1至2名业主代表作为实施主体负责上述工作,
2、也可以书面委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企业、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或第三方代建单位等作为实施主体代理上述工作。受托人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对自行管理的职工住宅组织实施加装电梯工作。申请人作为建设主体承担相应法律规定的义三.申请条件县城区范围内的既有住宅,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以依法依规申请加装电梯:L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非单一产权,县有合法的权属证明;2 .电梯加装在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3 .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4 .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等符合加装条件;5 .四层及以上且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无电梯住宅(不含别墅);6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
3、经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书面同意。四、实施程序(-)申请受理。(二)协议公示。(三)现场勘察。(四)施工图设计。(五)联合审查。(六)项目监督。(七)竣工验收。(A)运行维护。五、职责分工(一)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为组长的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二)县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六、资金筹措按照谁受益,谁出资,谁所有的原则,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的资金由所有受益业主承担。所需资金按照以下方式筹集:(一)按比
4、例分摊。由业主按照一定比例分摊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协商约定。(二)提取住房公积金。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可以提取业主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三)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小区,经所在单元(楼、栋)全体受益业主表决同意的,可以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支付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提取额度不超过首期交存额的50%。(四)原产权单位或者原房改售房单位(不包括财政拨款的预算单位)出资。提住房公积金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合计额度不超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扣除政府奖补后的个人分摊金额。七.政策保障(一)不得通过加装电梯增加或变相增加住宅
5、使用空间,加装电梯所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加装电梯所涉及的体量不纳入建筑间距计算。(二)既有住宅在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建设用地红线内加装电梯的,不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三)加装电梯后新增面积为加装范围内受益业主共有,但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再调整各受益业主的分户产权面积。(四)容积率增加部分不再补缴地价款、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其他费用。电网企业应免收(临时)接电费和居民电力增容费。(五)加装电梯涉及电信、供水、供电、供气、数字电视网通等专业经营单位的管线迁移以及其他配套设施改造的,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应开辟绿色通道,给予优先办理。(六)加装电梯应以实用性为原则,尽量减少占用现状绿化和对周边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加装的电梯应与周边的建筑风格相协调,不得影响市容环境,不得超越既有建筑用地红线,不得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空间,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破坏既有建筑结构,不得压占地下管线,不得危及公共安全。(七)县城区范围内四层及以上的非单一产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县政府给予10万元/台的奖励补助,奖励补助资金由县财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