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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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本指南中的托育机构,是指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为规范托育机构消防安全工作,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制定如下指南。一消防安全基本条件(一)托育机构不得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地下成半地下,具体设置楼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二)托育机构不得设置在“三合一”场所(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和彩钢板建筑内,不得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三)托育机构与所在建筑内其他功能场所应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当需要局部连通时,墙上开设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托育机构与
2、办公经营场所组合设置时,其疏散楼梯应与办公经营场所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四)托育机构楼梯的设置形式,数量.宽度等设置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疏散楼梯的梯段和平台均应采用不增材料制作。托育机构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托育机构中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的房间,其疏散门数量不应少于2个。(五)托育机构室内装修材料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不得采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为防止婴幼儿摔伤、理伤,确费少量使用易地可燃材料时,应与电源插座.电气线路、用电设备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六)托育机构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
3、标准设置消防设施、器材。大中型托育机构(参照(托儿所、幼儿团建筑设计规范)JGJ39的有关规定)应按标准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不安装声光报警装置);其他托育机构应安装具有联网报警功能的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有条件的可安装简易喷淋设施。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房间、建筑长度大于20米的疏散走道应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设置机械排烟设施。托育机构应设置满足照度要求的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托育机构每50平方米配置1具5Kg以上ABC类干粉灭火器或2具6L水基型灭火器,且每个设置点不少于2具。(七)托育机构使用燃气的厨房应配备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燃气紧急切断装置以及灭火器、灭
4、火毯等灭火器材,并与其他区域采取防火隔墙和防火门等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八)托育机构应根据托育从业人员、婴幼儿的数量,配备简易防毒面具并放置在便于紧急取用的位置,满足安全疏散生需要。托育从业人员应经过消防安全培训L具备协助婴幼儿疏散逃生的能力。婴幼儿休息床铺设置应便于安全疏散。(九)托育机构应安装24小时可视监控设备或可视监控系统,图像应能在值班室、所在建筑消防控制室等场所实时显示,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应少于30天。(十)托育机构电气线路、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应由具备电气设计施工资质、燃气设计施工资质的机构或人员实施,应采用合格的电气设备、电气线路和燃气灶具、阀门、管线。二、消防安全管理(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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