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公告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的范围及申请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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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的范围及申请程序(公告2021年第31号)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一)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二)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三)由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纳税信用关联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四)因其他失信行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
2、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五)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二、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7号)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其纳税信用级别及失信行为的修复仍从其规定。三、符合本公告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可填写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附件1),对当前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税务机关核实纳税人纳税信用状况,按照
3、纳税信用修复及标准调整相应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状态,根据纳税信用评价相关规定,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申请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的,应同步提供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认可的和解协议,其破产重整前发生的相关失信行为,可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中破产重整企业适用的修复标准开展修复。四、自2021年度纳税信用评价起,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相关规定对纳税人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五、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2015年第85号,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六条第(十)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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