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工作规范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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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怒江州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工作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为规范开展全州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工作,根据省卫生健康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云卫规20212号)要求,结合怒江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一、文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原卫生部教育部
2、令第76号1关于印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妇社发201235号)、省卫生健康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云卫规(2021)2号)等。二、评价对象辖区内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服务的托育机构。三、评价原则各县(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对辖区内托育机构进行卫生评价。(二月各县(市)卫生健康局按照统一标准、流程、时限对辖区内托育机构开展卫生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四、评价内容评价内容共7个部分,包括场地设施及环境卫生、个人卫生设施、饮食卫生、其他配备、卫生保健人员配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卫生保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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