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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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州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明确园林绿化工程质量责任,保障工程主体各方的合法权益,提升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品质,维护园林绿化工程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发改委审批、核准、批复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绿化种植面积3000m,以上且造价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从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根据植物种
2、植季节合理安排工期,并应当加强全过程质量监督风险管理。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局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拟定质量监督标准体系相关文件。辖区(市)绿化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过程监管,协同实施本办法。(本条前二款承担园林绿化工程质量部门和机构,统称为绿化工程质监部门。)第五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园林绿化工程质量负责。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体系,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工作全面负责。设计、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
3、范围内承接任务。第六条设计人员、监理人员、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能力和资格。第七条从事园林绿化工程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常州市城市绿化工程信息管理办法等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报送,保证安全质量文件真实、完整。第二章建设单位责任和义务第八条建设单位对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负全面管理协调责任,加强对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进行合同履约管理。无明示或暗示施工、设计、检测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降低工程质量。第九条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项目施工图审查和备案后方开工建
4、设。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主管林绿化工程质监部门报送开工信息,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二)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质量终身承诺书;(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及施工总平面图及图纸目录清单;(四)监理单位的监理细则;(五)签订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并填报登记表。第十一条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在取得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常州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后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及时整理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工程项目档案,填报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并自竣工备案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第三章设计单
5、位责任和义务第十二条设计文件必须经过严格的内部校对审核程序,手续齐全,符合国家规定的文件编制深度要求,重点说明设计文件中涉及工程质量的内容。设计单位应当委派专业技术人员配合施工单位,施工前设计单位应当向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设计文件交底,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与设计有关的技术问题。设计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服务,及时提出问题,解决问题,并委派专业人员提供现场服务。竣工验收前应当出具工程质量检查报告,明确指出是否符合设计规范及标准,做出相应评估。第四章施工单位责任和义务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组建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并按照本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的要求配备相应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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