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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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行为,推动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提升,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依据市轨道交通条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运营服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市、县级市交通运输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按照本规范要求加强轨道交通日常运营服务管理工作,不断提升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质量。第四条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客运组织与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车站岗位职责
2、与人员培训、应急预案和演练、客运设施设备管理、票务管理、环境卫生管理、信息发布、乘客遗失物保管和招领等制度。第五条运营单位应当根据车站规模、客流情况、设备设施布局、设备系统自动化程度、服务标准、公众需求等,科学设置客运人员岗位,相应配备符合要求的客运人员。人员上岗前应当经过岗位培训,掌握本岗位知识和技能。第六条运营单位应当根据车站规模、客流特点、设备设施布局、岗位设置等,制定工作日、节假日、重要活动以及突发事件的车站客运组织方案与应急预案,换乘站还应当制定共管换乘站协同客运组织方案与应急预案,做到“一站一方案”,并根据车站实际客流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完善。第二章行车服务第七条运营单位应当根据轨道交
3、通线网运营的要求、沿线客流的变化规律等情况,合理编制和调整列车运行计划。列车运行计划内容包括列车运行图、车辆运用计划、乘务计划等。运营单位应当将列车运行图及时报市交通运输部门备案。遇到应急情况无法及时报备的,应当在事后2个工作日内报市交通运输部门备案。列车运行图应当至少保存2年。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列车运行计划排班、发车,并向社会公开首末班时刻、班次间隔、换乘指示和候车信息。出现极端天气或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运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取停止相关区段或全线网运营等应急处置措施。每日运营前,相关岗位人员等应当确认施工核销、线路出清、设备状态、行车计划准备等情况并报行车调度人员。行车调度人员
4、确认具备条件后,原则上应当安排空驶列车限速轧道。确认线路安全后,方可开始运营。第八条运营单位线路全天运营时间一般不少于15小时,线路始发站的首班发车时间一般不迟于6:30,末班发车时间一般不早于21:30o具体根据乘客出行需求以及路面交通的情况,适当调整运营时间。第九条运营单位应当根据运营计划为乘客提供安全准点的列车运行服务。列车运行班次间隔一般不超过10分钟,20:00点后,客流低峰时段班次间隔不超过15分钟。运营间隔时间大于10分钟以上的,应当通过网站、现场等渠道公示车站列车时刻表。运营期间,可根据客流量大小、列车拥挤度、乘客候车时间、相关线路匹配等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运行间隔。第十条各中间站
5、列车停站时间,可根据车站客流等数据进行计算确定,包括乘客上下车时间、开关门时间等,停站时间设置相应的余量。运营期间站台服务人员应当做好站台监护,维持站台候车秩序,发生紧急情况及时触发紧急关闭按钮或者消防报警装置。发生信号系统故障时,协助做好接发车引导。第十一条运营单位遇到线网改造、设备更新、系统调试等情况影响运营时,需要对运营时间、运行间隔作临时调整,应当提前3天向社会公告。遇节假日、大型活动、恶劣天气以及衔接火车站或者机场的线路有火车、飞机大面积晚点的,市交通运输部门可以要求运营单位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适当延长运营时间。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客流监测。可能发生大客流时,应当按照预案要求
6、及时增加运力进行疏导;大客流可能影响运营安全时,运营单位可以采取限流、封站、甩站等措施。因各类突发事件、恶劣天气、重大事由等特殊情况需要停止运营或者变更运营计划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以各种方式告知乘客。列车运行发生故障时,运营单位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及时排除故障。无法及时恢复安全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告市交通运输部门。第三章客运服务第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安全第一、乘客为先、需求导向、持续改进的原则。第十三条运营单位应当制定车站卫生保洁制度;及时清除车站站厅、站台、出入口、公共卫生间的垃圾、污物、乱涂乱画及小广告;定期对车站内
7、的座椅、地面、扶手、内墙、玻璃及通风口等进行清洁、消毒。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列车车容车貌维护制度,及时清扫垃圾,确保列车整洁、卫生;列车广告内容应当合法和健康文明;车内扶手柱、拉手杆、吊环、座椅等应当定期清洁和消毒,出现流行性传染疾病时,应当按照规定消毒。车站工作人员应当对车站出入口、站厅、站台、通道等公共区域进行巡视,检查应急设施、乘客信息系统、自动售检票设备、标志标识、照明设施、电扶梯、站台门、站台候车椅状态,巡视频率不应低于3小时一次,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遇客流高峰、恶劣天气、重大活动等情况,应当根据需要增加巡视次数。第十四条发生公共卫生事件,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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