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篇2022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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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城市绿化事业,促进城市环境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XX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城市绿地包括:(一)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功能的公园绿地(含其范围内的水域);(二)为城市绿化生产苗木、草坪、花卉和种子的苗圃、草、盆景基地等生产绿地;(三)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防护绿地;(四)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五)对城市生态环境、城市景
2、观、生物多样性保护具有直接影响的其他绿地。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铁路、公路、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城市建设资金中按比例安排城市绿化建设、保护经费。第六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城市绿化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有权劝止、
3、检举、控告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城市绿化人才的培养、园林科学研究和园林科学知识的普及工作,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提倡开展庭院、阳台、屋顶、室内绿化以及垂直绿化美化活动。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本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XX市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九条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城市绿线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
4、地利用规划的要求,安排不低于建成区面积的2%的用地,作为生产绿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生产绿地建设,鼓励、指导专业户和有条件的单位建设苗圃、花圃、草圃。第十一条各项建设项目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的绿化面积。居住区、城市道路和新建、扩建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以下简称绿地率),必须符合以下指标:(一)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30%;(二)城市主干道绿地率不低于25%,城市次干道绿地率不低于15%;(三)城市江、河等水体及铁路两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当不少于30米;(四)新建工业企业、工业区、交通枢纽、港区和专业性市场、仓储用地等绿地率不低于20%;(五)学校、疗养院、医院、部队、
5、机关团体、饭店、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低于35%;(六)化工、印染、造纸、制革等易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绿地率不低于30%,并应当设立一定宽度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少于50米;(七)其他建设项目绿地率不低于30%。属于旧城改变区的,前款第(一)、(二)、(四)、(五)、(六)、(七)项规定的指标可降低5个百分点。第十二条公内绿化面积不得低于其陆地面积的70%o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企业等推广垂直绿化,屋顶绿化。在满足建筑物荷载(承重)要求的前提下,各裙楼及五楼以下建筑物顶面进行覆土绿化后,其绿化面积按20%折算绿地面积。鼓励建设室外生态停车场,其绿化面积可按20%折算绿
6、地面积。第十四条绿地率达不到规定要求,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限期绿化,不得闲置或者作为他用。因特殊情况未能按第十条规定标准进行建设的单位,必须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绿化补偿费由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于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管理。绿化补偿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十五条城市绿化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绿化设计规范的要求,充分利用本地的自然与人文条件,体现本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绿地建设要坚持以绿为主,以植物造景为主,以乡土树种为主,植物种植面积不低于绿地面积的70%o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一)城市公园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
7、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用地面积(包括水面面积)在3公顷以上的公园绿地总体规划方案,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三)新建、改建居住区和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必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加盖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专用章。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组织施工。确需改变原设计方案的,须报原批准机关审批。第十七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均应实行招投标及监理制度和工程质量监督备案制度,应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承担城市绿化工程设计、监理、施工的单位,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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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绿化 管理办法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