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社会保险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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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院社会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完善我院社会保险的管理,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一、社会保险基金缴存(一)在编在职职工及各种编外聘用人员均应依法缴存社会保险。在编职工社会保险月缴存基数:上年度月应发工资额-独生子女费。其中:医疗保险月缴存基数:上年度月应发工资额-独生子女费-住房补贴。编外聘用人员社会保险月缴存基数: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据规定制定。(二)在编职工社会保险缴存比例:养老保险:单位缴存比例为18%,个人缴存比例为2%。失业保险:单位缴存比例为1沆个人缴存比例为0.5沆工伤保险:单位缴存比例为0.5虬医疗保险缴:单位缴存比例为6.5%,个人缴存比例为2%
2、o各种编外聘用人员社会保险缴存比例:养老保险:单位缴存比例为18%,个人缴存比例为8吼失业保险:单位缴存比例1%,个人缴存比例为0.5%。工伤保险:单位缴存比例为0.5虬生育保险:单位缴存比例为1%。医疗保险:单位缴存比例为6.5%,个人缴存比例为2虬(三)新参加工作在编职工和各种编外聘用人员(试用期满后)从参加工作的第一个月开始缴存社会保险基金。新调入的职工从市人社局签发的招聘书或行政介绍信及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之月起缴存社会保险基金。(四)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证号码。(五)按照规定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二、社会保险基金关系转移(一)职工工作岗位变动应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
3、基金转移手续。携带由市人社局签发的招聘书或介绍信及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养老保险手册、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等资料,到原工作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社保关系转移。(二)职工在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前,要认真查询核对社会保险登记情况、缴费明细、起始时间等相关信息。养老保险记录信息不完整且间断的,在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完毕后,才能办理关系转移手续(养老转出、医疗销户)。(三)职工到社保大厅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确认手续。若是同城(本市境内)职工,携带社会保险信息表、招聘书或行政介绍信及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养老保险手册等资料,到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办理关系转移确认手续后交财务科审核。若是异地(境外含油田)职工,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证明手续、招聘书或行政介绍信及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养老保险手册等资料交到财务科审核。(四)自招聘书或行政介绍信及聘用劳动合同签发签订之月起,单位为职工续缴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五)因为职工跨年度续交社会保险基金而产生的滞纳金将由职工个人承担。三、其他(一)本单位的社会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与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布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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