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教学督导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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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教学督导规定为了确保临床教学质量,保障临床教学秩序,深化教学改革,造就高素质、创新型教师队伍,特制定教学督导规定。一、教学督导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了解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熟悉教学规律,掌握院校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二)热心临床教学工作,具有创新意识和敬业精神,乐于奉献。(三)具有副教授(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四)能够深入临床教学一线,密切联系教师和学生,办事公开公正。二、教学督导组组织结构设组长一名,由主管临床教学的副院长兼任;成员由各专业教研室主任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教科。三、教学督导职责(一)深入临床教学第一线,随机检查各专业临床教学情况,主要包括课堂授课、见习带教、集体备课、培养性上课、教学查房、实习讲座、病例讨论,对存在的教学质量和教学秩序等方面的问题给予批评指正或提出建设性意见。(二)监督与指导各级教学管理工作。(三)指导教学改革和课程建设,参与教改立项、优秀课程和教学研究成果的评估和鉴定工作。(四)不定期参与学生座谈会。(五)每位督导员参加各类教学督导活动平均每周不少于2学时。四、教学督导办公室职责(一)定期组织召开教学督导例会,听取教学督导的反馈信息。(二)将教学督导提出的意见及建议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并通知相关科室。(三)组织召开教学督导、教师和学生参加的座谈会。(四)召集教学督导参加教学评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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