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关于经济业务事项报销凭证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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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E院关于经济业务事项报销凭证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医院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山东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验收实施办法和山东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验收标准,制定本规定。一、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并根据医院经费开支程序及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的相关规定经批准后,及时送交财务部报销。二、外来原始凭证只有下列两种可以报销:(一)套印税务监制章的发票。(二)套印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章的收据。三、自制原始凭证须经财务部统一监制。四、原始凭证内容填写必须完整,需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凭证接受单位
2、名称或接受人姓名、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位、单价和总金额。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应可清晰辨认。五、原始凭证计算要正确,数量、单位、单价、总金额都要审核无误;凡填有大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小写必须要一致。六、一式多联的原始凭证必须要复写,只能用报销联作为报销凭证。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七、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八、外单位提供的凭证如丢失,应取得原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始凭证号码、金额等内容。如复印原凭证存根作证明
3、,须另盖原单位公章。严禁外单位提供白条凭证。九、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原始凭证的审核,要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一)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审核主要审核凭证所反映的内容是否符合所发生的实际情况,数字、文字有无伪造、涂改,是否存在各联之间数字不符等情况。对要求统一使用的发票,应检查是否存在伪造、挪用或用作废的发票代替等现象。(二)原始凭证的完整性审核主要审核原始凭证各个项目是否填写齐全,数字是否正确,名称、商品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和填制日期的填写是否清晰,计算是否正确。凭证中应有的印章、签名是否齐全、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等。(三)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审核主要审核凭证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制度和计划;审核凭证本身是否具有合法性。十、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十一、报销凭证单据应按自上往下、首页靠左、尾页靠右的阶梯状顺序排列,整齐地粘贴于山东省立医院原始凭证粘贴单上,并填写报销单据的张数与合计金额。十二、填写报销单据和相关人员签字应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钢笔或签字笔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和铅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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