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划与建设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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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划与建设标准为进一步优化区域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应对重大疫情和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的能力,适应全人群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的需求,现制定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划与建设标准。二、设置规划(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行政区进行规划,以街道、乡镇为单位,结合服务人口、地域特点、服务半径等情况设置。原则上每个街道(乡镇)设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人口超过10万的街道(乡镇),应扩大中心规模面积或增加中心数量,每增加5至10万人口增设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分中心。服务人口不足10万、服务面积超过50平方公里的街道(乡镇),可结合实际增设社区
2、卫生服务中心或分中心。分中心的服务功能应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保持一致。(二)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城区按照每2个社区或步行15分钟距离配备1个站点的原则,参考服务人口等因素设置,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社区不再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农村地区根据山区、半山区、平原地区特点及行政村人口规模,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或村卫生室,村卫生室应符合北京市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要求。社区卫生服务站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和指导下开展工作。(三)床位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居民服务需求加强住院病房建设,合理设置床位。新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1.0-1.5张/千人口的标准适当配置床位,至少设置30张床位。
3、鼓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床位用于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服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的规划设置需满足城镇地区居民步行15分钟以内、远郊平原地区居民步行20分钟以内、山区居民步行30分钟以内可及社区卫生服务的目标。三、建筑面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根据服务人口、服务半径、承担任务以及综合建设规模分为A、B、C三类。首都功能核心区、城市副中心等重点区域、山区半山区可结合区域规划,因地制宜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A类标准:服务人口大于7万人,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5500平方米。B类标准:服务人口5万-7万人(含7万人),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4500平方米。C类标准:服务人
4、口小于5万人(含5万人),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3500平方米。设有住院床位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每张病床不少于3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配置。设置发热诊室或发热筛查哨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相关要求另行增加建筑面积,应当为发热患者设置隔离留观区域,设置独立卫生间,有条件的可分设候诊区、治疗区、检验室、药房等。设有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站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A级急救工作站至少增加200平方米、B级急救工作站至少增加80平方米的标准增加建筑面积(不含公摊)。(二)社区卫生服务站A类标准:服务人口大于1.5万人,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550平方米。B类标准:服务人口1万-1.5万人(含L5万人),业务用房
5、建筑面积不低于450平方米。C类标准:服务人口小于1万人(含1万人),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350平方米。、用房要求(一)选址与布局1,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房屋由区、街道(乡镇)统筹安排,尽量划拨独立医疗卫生用地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房屋宜设置在居民区相对集中的区域,有便利的水、电、暖等公共基础设施。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应独立占地,选择相对独立的建筑,交通便利,方便群众就诊。社区卫生服务站参照中心建设要求,应安排在建筑首层,有独立的出入口。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总体布局应根据服务功能、流程、管理、卫生防疫等方面要求,对建筑平面、道路、管线、绿化和环境等进行综合设计。机构应设置预检分诊区域,
6、配套公共服务空间(卫生间、电梯、无障碍设施等)。4.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占比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85%。新建独立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密度不宜超过45%,建设用地容积率宜为0.7-L2。(二)建筑标准1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类用房及配套设施应符合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的要求。2 .供配电系统和设施应安全可靠,应采用双重电源供电并配备应急电源,保证不间断供电。3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宜设候(分)诊区,利用走廊单侧候诊,建议走廊净宽2.40m;两侧候诊,建议净宽2.70m;无候诊的建议走廊净宽2.10m;疫情期间候诊区满足1
7、m间隔防控要求。4 .医疗废物处理应满足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废弃物和生活垃圾的分类、归集、存放与处置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五、功能分区与科室设置(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 .功能分区与配置面积根据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的需求,应设置基本医疗服务区、公共卫生服务区、辅助诊疗服务区、综合管理服务区四个区域。各区具体配置面积如下表。功能分区配置面积(平方米)A类B类C类基本医疗服务区225002200021500公共卫生服务区295028002600辅助诊疗服务区21100二8002600综合管理服务区2950三9002800合计面积(业务用房建筑)2550024500N3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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