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点开展征信修复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2022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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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重点开展“征信修复”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2)2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北京市经信局、河北省政务服务办、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信用服务机构诚信经营水平和信用服务行业公信力,2021年2月,我委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信用服务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1156号),相关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信用服务领域一些失信问题仍然突出,特别是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部分信息主体急于消除不良征信记录的心理,
2、混淆征信异议、信用修复概念,以“征信修复、洗白、铲单”“征信异议投诉咨询、代理”为名行骗,威胁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严重扰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大局,必须严查严处。现就依托信用服务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机制,重点开展“征信修复”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通知如下:、重点治理对象本次专项治理对象主要是假借“征信修复”“征信洗白”等名义招摇撞骗,通过虚假宣传、教唆无理申诉、材料造假、恶意投诉等手段骗取钱财或个人信息,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市场主体。二、主要治理措施(-)建立台账。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通过大数据监测等手段,筛选出涉嫌打着“征信修复”旗号行骗的市场主体,建立初步筛查名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将初步筛查名单按区
3、域推送至各省(区、市)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地方各级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要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将相关监管部门掌握的“征信修复”机构问题线索纳入初步筛查名单,形成本地方专项治理台账(附件1),于3月31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此后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完成本地方台账梳理更新并上报。(二)重点监管。对纳入专项治理台账的治理对象,地方各级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要向监管部门发送监管提示函(附件2),经查证属实的,要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对其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将行骗者逐出市场。对参与“征信修复违法违规活动的信用服务机构,地方各级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不得与其开展任何形式的合作。(三)集中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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