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记录暂行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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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记录暂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中医诊所监督管理,增强中医诊所依法执业意识,规范中医诊所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医药法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市中医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市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记录暂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中医诊所,指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的诊所。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不良执业行为,指中医诊所在执业活动中,违反中医药服务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常规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的行为。第四条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记录是中医药主管部门对中医诊所执业活动中存在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积分,积
2、分结果作为中医诊所评价、考核的主要依据,并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第五条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第六条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对全市中医诊所的积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实行积分管理并记录。第七条中医药行业组织、社会机构、媒体、公民等发现中医诊所涉嫌存在不良执业行为时,应向中医药主管部门反映,并由中医药主管部门及时调查核实。经核实,中医诊所确实存在不良执业行为的,中医药主管部门查处后予以积分。第八条中医诊所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并构成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按照相关条款实施不良执业行为积分,不得以不良执业
3、行为积分代替行政处罚。第二章积分规则第九条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实行累计积分制度。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的累计积分周期以自然年为单位,一个积分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积分分值消除,重新开始积分。中医诊所发生名称、地址等变更的,其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周期不变,该周期内累计的积分继续有效。第十条根据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的情形,每次积分的分值依次设定为10分、6分、4分、2分、1分,共五个档次。第十一条中医诊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1分:(-)未按规定将中医诊所备案证、卫生技术人员信息在诊所明显位置公示的;(二)中药处方内容不全,或者医师未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的;(三)开具对调剂、煎煮有特殊要求(如打碎、先煎
4、、后下等)的药品,未按要求在药品右上方注明,并加括号的;(四)对外宣传超出诊所备案的范围的;(五)未每年对煎药人员进行一次体检的;(六)使用未在该诊所备案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开展执业活动的;(七)有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1分档次相关情形之一的。第十二条中医诊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2分:(-)使用中医(专长)医师超出注册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二)病历中没有中医诊断,或者中医诊断未包括疾病诊断或证候诊断;(三)单张中成药处方药品数量超过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五)中药饮片与中成药未分别单独开具处方的;(六)煎煮中药时,未将内服药与外用药使用不同标识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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