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因病死亡的工伤认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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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班途中因病死亡的工伤认定202X年XX月XX日7时许,王某某在上班途中感到身体不适,遂至卫生院治疗,当日转至市人民医院,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3时45分死亡。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中载明,王某某的死亡原因为心力衰竭。202X年XX月XX日,公司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2X年XX月XX日,人社局作出不予工伤认定决定,认为王某某因在上班途中感到身体不适,经抢救无效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王某某家属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X年XX月XX日,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决定维持人社局作出的上述不予工伤认定决定。
2、王某某家属仍不服,向法院起诉。一审判决:王某某的“上班途中”既非“工作岗位”,亦非“工作岗位”的延伸,不能认定为工伤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该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
3、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本案中,202X年XX月XX日7时许,王某某在上班途中感到身体不适遂至医院进行治疗、抢救,当日因心力衰竭死亡,王某某的“上班途中”既非“工作岗位”,亦非“工作岗位”的延伸,故其死亡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同时,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已是对条例第十四条的突破,王某某在上班途中因病死亡,亦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因此,人社局作出的被诉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综上,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王某某家属仍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在上班途中发病死亡不属“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不能认定为工伤二审法院认为,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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