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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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8年修订)1223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3第三节股份转让5第四章党组织(党委)5第五章股东和股东大会7第一节股东7第二节股东大会13第三节股东大会提案18第四节股东大会决议18第六章董事和董事会22第一节董事22第二节独立董事26第三节董事会30第四节董事会秘书38第七章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管理层39第一节高级管理人员39第二节行长40第三节高级管理层42第八章 监事和监事会 43第一节监事43第二节 监事会45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50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50第二节内部审计52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
2、的聘任52第十章通知和公告52第一节通知52第一节 公告53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53第一节合并或分立54第二节解散和清算55第十二章章程修改57第十三章附则5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本行系经中国人民银行以银复【1996】337号文批准设立,由福州市区14家城市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联社改组,并以其全部股东及福州市地方财政、有入股资格的16户企业法人
3、作为发起人,于1996年12月27日注册登记成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本行现时持有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颁发的机构编码为B0163H235010001金融许可证及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1001544121208营业执照,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第三条本行注册名称:中文名称: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福建海峡银行”。英文名称:FUJIAN HAIXIA BANK CO. ,LTD.,简称 “FUJIAN HAIXIA BANK”。第四条 本行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58号海峡银行大厦;邮政编码:350009o第五条 本行注册资本:人民
4、币4,333,522,078元。第六条 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条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本行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本行债务承担责任。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本行及本行的股东、党委成员、纪委成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十条 根据公司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本行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本行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第十一条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本行可在中国境内设立分
5、支机构。本行实行一级法人、分级经营的管理体制,本行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管理活动,总行对各分支机构的主要人事任免、业务政策、综合计划、基本规章制度和涉外事务等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 本行的经营宗旨:坚持依法经营,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以效益为目的,实行先进、科学、高效的管理,为社会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促进经济的发展;在追求银行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使全体股东获得最大经济利益。第十三条 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并经有关登记机关核准,本行经营范围包括: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
6、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基金销售业务;同业人民币拆借;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代理险种:中国保监会批准和允许销售的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外汇存款、贷款、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涉及专项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专项审批机关审批的为准)。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四条 本行的股份采取股
7、票的形式。本行股票的名称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证书”(以下简称“股权证书”)。第十五条本行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记名普通股。第十六条 本行向本行的每位股东签发股权证书。股权证书是证明本行股东持有本行股份的凭证;本行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签发股权证书的依据。第十七条 本行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本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监管部门核准。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根据国务院授权持有商业银行股权的投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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