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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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湖北省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财政局、人社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湖北辖内各中心支行、各直管市区支行,有关金融机构:为加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支持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及相关规定,我们联合制定了湖北省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湖北省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2018年7月19日附件:
2、湖北省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贝IJ第一条为加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支持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财政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685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 20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4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财政
3、贴息是指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审核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经办银行按规定利率和条件发放的各类创业就业贷款(含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及其他以保证、抵押、质押、各类担保机构担保以及信用贷款方式发放的贷款),由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贴息标准给予贴息的资金,包括中央、省级和地方安排的资金。第三条 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按照“政策明确、公开透明,银行申请、据实结算,预算管理、绩效考核,权责对等、各尽其责”原则进行管理。第二章创业担保贷款对象第四条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包括个人和小微企业。(-)对创业担保贷款对象中的个人,应为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我省依法自主或合伙创业(含个
4、体工商户、合伙经营、开办公司)的城乡劳动者(含外地来鄂创业人员),具体包括:L城镇登记失业人员;2.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4 .刑满释放人员;5 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毕业生);6 .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7 .返乡创业农民工;8 .网络商户;9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10 .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对能依托管理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的信息、资料,可直接审核,不再要求申请人报送纸质材料。(-)对创业担保贷款对象中的小微企业,一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应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25% (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
5、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号)执行。取消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的要求。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根据实际情况可参照合伙创业或小微企业执行。第三章创业担保贷款申请第五条申请流程及条件。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按照“借款人(含个人和小微企业,下同)依规定申请、人社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创业担保基金或其他方式提供贷款增信、经办银行按职责尽职调查并审核放贷”的流程办理。经办银行可自行或委托或联合担保机构对创业担保贷款进行尽职调查。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在提交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含5
6、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未结清贷款,且无不良信用记录。借款人应提供完整、准确的申请资料,对经办银行、担保机构等开展尽职调查应积极配合。同一笔贷款只能享受一次贴息政策,借款人不得多头重复享受贴息政策。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同一笔贷款只享受一次贴息等要求应作出书面承诺函,并对不实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既包括由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财政、人社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包括有意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并与人行、人社和财政部
7、门签订协议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第六条创业担保贷款申请,由创业所在地(营业执照登记地)人社部门负责受理。各地人社部门应拓宽申请渠道,既可直接受理,也可接受创业就业所在地社区(或乡镇街道)、村委会、群团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涉农金融服务工作站、经办银行、担保机构等推荐。探索采取网络等电子化方式申报审核。鼓励各地探索创新,为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提供便利服务。人社部门负责审核贷款及贴息对象的申报资格。对第四条(一)中规定人员的审查认定工作需自收齐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第四条(二)中规定的审查认定工作需自收齐申请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七条人社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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