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考勤管理办法.docx
《机关事业单位考勤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机关事业单位考勤管理办法.docx(7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7机关事业单位考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严厉 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对工作人员的制度化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规和门源县副科级以上干部外出报告制度、中共门源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看法精神,结合门源实际,制定本规定。其次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病假、事假、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生育产假等考勤和因公外出的考勤及日常出勤状况。第三条 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第四条组织部负责全县副科级以上领导干
2、部(含非领导职务)考勤的综合管理工作。各部门(单位)负责本单位(部门)工作人员的日常考勤工作。其次章审批程序及批准权限第五条 科级干部因公外出和因私请假,必需提前向组织部报告外出和请假事由,办理报批手续。因公外出报告和因私请假方式以书面为主。如遇特别状况,可口头或电话报告和请假,事后准时补办有关手续。第六条 县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因公出省、出国(境)或因私离开工作岗位,必需向州委书记、州长请假,并分别向州委副书记、州政府常务副州长履行告知手续;县人大、县政协正职领导及副县级领导干部(不包括县人大、县政协副职领导干部),因公出省、出(境)或因私离开工作岗位3天以内的,应向书记、报告,并分别向副书记
3、、县政府常务副履行请假手续,报组织部备案;3天以上的,经书记、县政府签署看法后,向州委副书记、州政府常务副州长报告,并报州委组织部备案。县人大、县政协副职领导干部因公出省、出国(境)或因公离开工作岗位3天以内的,由单位正职领导批准;3天以上的,由单位正职领导签署看法,报书记同意后,向州委副书记通报,并报州委组织部备案。第七条各乡镇、各部门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因公出省、出国(境)或因私离开工作岗位,必需向书记、报告,并分别向副书记、县政府常务副履行请假手续,同时报组织部备案。第八条 各乡镇和县直各部门党政副职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因公出省、出国(境)或因私离开工作岗位3天以内的,向单位正职领导报告
4、;3天以上的,由单位正职领导签署看法后分别向副书记、县政府常务副履行请假手续,同时报组织部备案。第九条 各乡镇、各部门国家机关一般干部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省、出国(境)的参照第六条、第七条履行相关手续。第十条 各乡镇、各部门国家机关一般干部请假时间在3天以内的由单位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的由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假期结束后向审批人销假。第三章请假手续及相关要求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应有外出的文件依据可证明材料。因公外出或因私请假期满需延长的,应按审批权限事前报告。如不履行延长报告手续,所延长的天数按旷工处理。第十二条工作人员请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生育产假等,按有关规定执行。如遇特别状况
5、需延长假期的,应按审批权限事前报告,延长的天数按事假处理。如不履行延长报告手续,所延长的天数按旷工处理。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因事请假,应有详细事由及事假的期限。事假期满需延长的,延长的天数连续按事假处理。如不履行延长报告手续,所延长的天数按旷工处理。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因病请假10天以上的,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证明。如遇特别状况,医疗疾病证明可后补。第十五条工作人员既不履行因公外出报告和因私请假手续,又不在岗的,,按旷工处理。第十六条国家法定的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第四章考勤管理及审核第十七条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考勤档案。各部门(单位)办公室负责建立本部门(单位)科级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机关事业单位 考勤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