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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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阳江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社会诚信环境,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管理,维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 -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征信业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公开、应用、异议处理和监督管理等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履行职责和
2、提供服务中依法产生或者获取并经法定形式确认,可以用于识别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信用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第四条公共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公开、应用、异议处理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完整、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信用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害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五条建设完善阳江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市信用信息系统),用于归集、存储、整合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并统一向社会公开,提供各有关部门应用。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局是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公开、应用和异议处理活动,其下属事业单位市信
3、用中心负责建设、管理、维护市信用信息系统,制定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公开,处理信息异议申请,为有关部门和社会提供信用信息服务。市政管局(大数据发展局)负责建设和管理信息交换共享基础设施,将属于政务范畴的公共信用信息纳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管理,协调优化全市公共信用信息资源与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信用信息提供单位负责建立健全本系统或本行业内的公共信用信息档案,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和统一标准规范,通过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依法、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市信用信息系统提供公共信用信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推进本地区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明确本地区公共
4、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职第二章信息记录和归集第七条 公共信用信息根据信用目录进行归集。信用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发展改革局(市信用办)定期会同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编制并公布实施。第八条 信用目录应当包括公共信用信息的名称、提供方、覆盖范围、更新周期、共享属性、开放属性、信息项等内容。第九条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原则上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保存公共信用信息,并根据信用目录进行标准化处理。第十条全市公共信用信息通过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体系实现信息交换共享。各级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及时、准确地将产生的公共信用信息通过本
5、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推送到市信用信息系统。没有接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的信用信息提供单位直接通过市信用信息系统报送相关信息。第十一条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供的信息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报送变化或者撤销的信息。第十二条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不得隐匿、虚构、篡改。第三章信息公开第十三条公共信用信息公开实行分类管理。按照信息主体分为企业信息、事业单位信息、社会组织信息和个人信息;按照信息属性分为基本信息、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信息、司法判决信息、信用评价信息、资质/资格信息等。基本信息指主体识别信息、主体在相关部门登记(注册)的信息。行政许可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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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 公共 信用 信息管理 暂行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