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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阳江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社会诚信环境,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管理,维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 -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征信业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公开、应用、异议处理和监督管理等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履行职责和
2、提供服务中依法产生或者获取并经法定形式确认,可以用于识别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信用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第四条公共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公开、应用、异议处理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完整、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信用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害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五条建设完善阳江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市信用信息系统),用于归集、存储、整合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并统一向社会公开,提供各有关部门应用。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局是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公开、应用和异议处理活动,其下属事业单位市信
3、用中心负责建设、管理、维护市信用信息系统,制定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公开,处理信息异议申请,为有关部门和社会提供信用信息服务。市政管局(大数据发展局)负责建设和管理信息交换共享基础设施,将属于政务范畴的公共信用信息纳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管理,协调优化全市公共信用信息资源与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信用信息提供单位负责建立健全本系统或本行业内的公共信用信息档案,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和统一标准规范,通过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依法、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市信用信息系统提供公共信用信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推进本地区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明确本地区公共
4、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职第二章信息记录和归集第七条 公共信用信息根据信用目录进行归集。信用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发展改革局(市信用办)定期会同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编制并公布实施。第八条 信用目录应当包括公共信用信息的名称、提供方、覆盖范围、更新周期、共享属性、开放属性、信息项等内容。第九条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原则上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保存公共信用信息,并根据信用目录进行标准化处理。第十条全市公共信用信息通过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体系实现信息交换共享。各级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及时、准确地将产生的公共信用信息通过本
5、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推送到市信用信息系统。没有接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的信用信息提供单位直接通过市信用信息系统报送相关信息。第十一条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供的信息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报送变化或者撤销的信息。第十二条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不得隐匿、虚构、篡改。第三章信息公开第十三条公共信用信息公开实行分类管理。按照信息主体分为企业信息、事业单位信息、社会组织信息和个人信息;按照信息属性分为基本信息、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信息、司法判决信息、信用评价信息、资质/资格信息等。基本信息指主体识别信息、主体在相关部门登记(注册)的信息。行政许可与行
6、政处罚信息指公示信用主体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司法判决信息指司法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对民事、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信息。信用评价信息指各部门在各自行业和业务领域对信用主体的信用行为进行认定而形成的“名单”信息,以及由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信用主体的信用行为进行行业和综合信用分析而做出的评价信息。资质/资格信息指除行政许可以外,用来描述信用主体资质或资格的信息。第十四条公共信用信息依照使用权限分为依法公开、授权查询和行政机关共享三种公开方式,按照信用目录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依法公开的信息可以通过信用门户网站、政务网站、新闻媒体及新媒体等途径依法向社会公开发布。“信用
7、阳江网站是集中公示我市所有公共信用信息的统一平台,信用信息提供单位门户网站是发布本部门公共信用信息的平台,相关信用信息应在两个平台同步发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信用平台查询相关公共信用信息,鼓励组织和个人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主动查询公共信用信息,了解交易对象的信用情况,提高风险防范能力。第十六条授权查询分为信息主体授权和法定授权。单位或个人查询信息主体授权公开信息的,必须经被查询信息主体同意。法律明确授权的国家机关,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可无需信息主体本人授权,查询信息主体未公开的信息。单位或个人查询自身公共信用信息的,必须经合法程序确认其身份真实性。第十七条行政机关根据业务开展需要,可以通过市
8、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共享公共信用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将共享获取的公共信用信息用于履职和约定之外的其他用途。第十八条公共信用信息披露期限按照信用目录规定期限和国家、广东省、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公共信用信息披露期限届满或者失效的,终止披露,转为档案保存。第四章信息应用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审批、表彰评优、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质等级评定及周期性检验等工作中,具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核查公共信用信息记录作为参考。第二十条行政机关根据国家印发的信用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对列入相关领域红黑名单的主体实施联合奖惩,褒扬激励守信行为,优化行政监管安排,提供公共
9、服务便利,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使用市信用信息系统推进公共信用信息的应用,并及时向市信用中心反馈应用情况。应用办法按照相关通知执行。第二十二条 市信用中心应采取适当措施,为信用服务机构获取公共信用信息提供便利。第五章异议信息处理第二十三条信息主体就市信用信息系统信息采集、保存、共享、公开的真实性、完整性等存疑的,可以向市信用中心提出异议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第二十四条市信用中心在接到异议申请起3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对申请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全材料后再提交申请。第二十五条对确定受理的申请,市
10、信用中心自授受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异议信息属于信用信息系统本身技术问题或操作原因造成差错的,由市信用中心立即更正;信用信息系统记载的信息与信息来源一致的,通知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核查。第二十六条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收到核查通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信用中心反馈处理意见。情况复杂的,核查期限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经核查,确认有误的,重新报送更正后的信息;确认无误的,提供该核查结果的证明材料。第二十七条 市信用中心在收到核查结果起3个工作日内反馈申请人,并对异议信息进行调整处理。对确认有误的信息及时更正并协助已共享到其他平台的修正;对确认无误的信息维持原状。第二十八条异议信息处理具体按照阳江市
11、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异议信息处理工作指引执行。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 市信用中心应当制订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公开、应用、异议处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单位职能和性质特点,制订本行业、本部门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加强信用信息记录、整合和应用。第三十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公开和应用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书面通报监督检查结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工作的指导检查。第三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市信用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采集、归集、共享、公布、查询、使用和管理公共信用信息过程中违反本规定,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篡改、虚构公共信用信息,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侵犯企业或者个人合法权益,损害企业或者个人信誉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司法机关、中央和省驻阳江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授权范围内配合做好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或者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