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财政局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操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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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海市财政局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操作规范、流程图及申请报告范本(更新)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名称: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9年10月31日修订通过,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
2、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2005年1月22日财政部令第27号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二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桂财会(2005) 55号)规定,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按属地管理原则,地市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管理工作,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办理会计代
3、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U!(三)有定的办公场所;)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五、实施对象和范围适用范围: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适用对象:北海市拟从事代理记账的机构六、申请材料(一)代理记账资格申请报告原件(一式2份);(二)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原件、复印件各1份);(三)专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还必须提供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各一式2份);(四)主管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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