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区集体土地上建房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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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村(居)民住房建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 - 2020 )(2013年修改)确定的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村(居)民的住宅建设行为。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指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 - 2020(2013年修改)中规划的1058平方公里的区域,包括中心城区、
2、近郊村以及规划控制区。本办法在城市规划区内还划定沿城、沿路、沿水控制区。中心城区指城市规划区已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区域,包括主城区、高新区东部产业园、东部新区核心区、沧水铺镇工业园以及衡龙新区已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区域。沿城(即近郊村)指与中心城区边界线相邻的行政村(其中在近郊村范围内的沿路、沿水区域除外b沿路指在近郊村和规划控制区内的玉湖线(G234玉湖段名兰线(G536名兰段X G319国道线、名兰线(G536名兰段贵和大道、长常高速段和绕城高速七条道路等国道、省道及其他快速干道两侧用地界线起向外延伸20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沿水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资江、马家河、度夫河两岸从大堤禁脚起向两侧延伸20
3、0米范围内区域以及大村水库、度夫山水库、玛丽桥水库、皇家湖从常年水位线起向外延伸500米范围内区域。规划控制区指城市规划区除中心城区、沿城、沿路和沿水以外的其他区域。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村(居)民为居住和户籍在本办法规定的适用范围内享有土地经营承包权或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权益,履行村(居)民义务的农民。本办法所指村(居)民住宅是指户籍在村(居)民建房规划控制区的村(居)民在集体土地上建设(含新建、扩建、改建)并供自己居住的房屋。第二章住房安置货币补助第四条 中心城区主城区的村(具体名单见附件)原则上不再允许村(居)民新建住房(已经规划审批的安置点除外),实行住房货币化安置。第五条符合住房安置货币补助
4、条件的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格的在册实际人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享受住房安置货币补助:原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征地“农转非”或取得蓝印户口后未享受城镇居民待遇,仍保留承包经营土地并实际居住、生活在原地(原籍)的人员。原户口在所在村组的现役和退伍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已享受转业安置待遇的三级及以上士官、在外结婚定居人口)、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强制戒毒以及服刑人员。当事人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配偶虽没有承包地、也未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但户口已迁入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1人享受住房安置货币补助。独生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证,或者已婚尚未育
5、有子女的,增加1人享受住房安置货币补助。年龄在60周岁以下的独身者、丧偶者、离异者(离异一年以上),增加1人享受住房安置货币补助。家庭成员中既有农业人口又有非农业人口的,其非农业人口无其他房产且长期在被货币安置房屋内居住,不论非农业人口多少总计在该户农业人口基数上增加1人享受住房安置货币补助。家庭成员全部为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房屋等方式长期居住且取得常住户口,没有其他房产或未享受房改房”和其他福利房政策的该户可以计算1人享受住房安置货币补助。(三)已享受住房安置货币补助的当事人,不得再在农村购买房屋,也不得在农村申请或购买土地另行建房。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审
6、批手续。购买村(居)民住宅不能享受货币安置的,其房屋按拆迁补偿办法处置。第六条享受住房安置货币补助的人口,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被拆迁房屋为合法建筑。(二)除被拆迁房屋外,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无宅基地和住房,及未曾实施住房安置的。第七条 住房安置货币补助按符合条件的被安置人员50平方米/人、补助标准3000元/平方米核算。第八条 货币补助资金由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从下列渠道筹措:(-)拆迁安置户。拆迁安置费由用地单位承担,列入新征土地成本。(二)非拆迁安置户。由有管辖权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土地征用、储备收益主体承担。(三)其他可用于安置房建设的资金。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被安置村(
7、居)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须先转变农民身份)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为被安置村(居)民参加上述社会保险提供参保缴费补贴,被安置村(居)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用地单位缴纳、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其中用地单位在征收集地土地时,按每平方米60元的标准缴纳被安置村(居)民社会保障费。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由被安置村(居)民个人承担,单位缴纳部分纳入用地单位缴纳的被安置村(居)民社会保障费予以保障,做到征地、补偿、保障“三同步”。具体办法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实行两转变一纳入”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文发(2011) 8号)和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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