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林、叶继龙等人抢劫案案例分析.docx
《王林、叶继龙等人抢劫案案例分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王林、叶继龙等人抢劫案案例分析.docx(3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王林、叶继龙等人抢劫案案例分析一、案情简介:2012年12月17日中午左右,被告人叶继龙告诉被告人王林有个朋友孙攀东在南门带小姐卖淫很有钱,并提议把孙攀东约出来搞点钱花,王林同意。2012年12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叶继龙用被告人王林的电话将受害人孙攀东约到银川市兴庆区新汽车站民生游戏厅门口,后被告人叶继龙、王林、底永冶、马小兵、禹文文、于雪峰强行将孙攀东推进底永冶驾驶的轿车里,先后带至永宁县、良田镇派出所、植物园大桥附近,期间以孙攀东得罪宾馆老板其让六被告人教训受害人和带永宁县的女孩当小姐其父母出钱让六被告教训孙攀东为由,让孙攀东拿出3万元,孙攀东称没有那么多钱,马小兵等人对孙攀东拳打脚踢
2、,并以让孙攀东脱掉衣服站在冰上相威胁,让孙攀东赶紧找钱。后孙攀东电话联系其女朋友送6000元钱到植物园大桥附近交给王林手上,后六被告将6000元分赃、挥霍。二、深度分析:检察院角度:我认为被告人叶继龙、王林、底永冶、马小兵、禹文文、于雪峰六被告构成抢劫罪。理由如下:1、抢劫罪的主体是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六被告都已满14周岁,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2、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
3、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被告人叶继龙、王林、底永冶、马小兵、禹文文、于雪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制将孙攀东推进底永冶驾驶的轿车里,期间以孙攀东得罪宾馆老板其让六被告人教训受害人和带永宁县的女孩当小姐其父母出钱让六被告教训孙攀东为由进行胁迫使其拿出3万元,并对孙攀东当场使用暴力、,并以让孙攀东脱掉衣服站在冰上相威胁,让孙攀东赶紧找钱。这些行为均符合抢劫罪的客观方面。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3、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王林 叶继龙 等人 抢劫案 案例 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