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问责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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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干部问责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干部管理和监督,促使干部自觉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组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省公务员履职问责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委管理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干部)。其中,对经选举任命的人员实行问责,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一般干部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问责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应当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
2、依法有序的原则;应当与干部的考核、选任、奖惩工作相结合;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四条干部受到问责,同时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不得以问责代替纪律处分和刑事处罚。第二章问责情形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实行问责:(一)办事拖拉、效率低下、敷衍应付或者执行不力,贻误工作,造成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二)年度考核被评为不称职等次的;(三)领导班子成员之间闹不团结、产生不良影响的;(四)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五)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个人独断专行,造成不良
3、影响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不完成上级分配的工作任务的;(七)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严格,用人失察失误的;(八)在巡视、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九)有存在具体问题的线索和苗头,但不构成纪律处分的;(十)其他情形需要问责的。第三章问责方式第六条实行问责的方式为:(一)批评教育;(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通报批评;(四)责令公开道歉;(五)调离现工作岗位;(六)诫勉谈话;(七)停职检查;(八)引咎辞职;(九)责令辞职;(十)免职。问责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第七条 问责应当根据其情节轻重,分别处理:(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二
4、)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调离现工作岗位、诫勉谈话或者停职检查;(三)情节严重的,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第八条具有本办法规定应予问责的情形,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三)对他人打击、报复、陷害的;(四)一年内受到问责处理两次(含两次)以上的;(五)拒不改正错误的;(六)其他按照规定应当从重处理的。第九条 具有本办法规定应予问责的情形,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问责:(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三)其他按照规定可以从轻、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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