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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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优化职称评审服务,提升职称评审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 77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 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职称评审是按照规定的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参考。第三条我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
2、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自由职业者参加职称评审,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分类评价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不唯学历、不唯资历、不唯论文、不唯奖项。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职称评审统筹规划、综合管理等工作。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牵头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第六条 职称评审标准分为国家标准、省级标准、市级标准。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在国家标准
3、基础上制定省级标准、市级标准。省级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市级标准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章职称评审委员会第七条 各地、各部门(单位)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监督。评委会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评委会。第八条 我省组建的评委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层级。高级评委会可以根据实际,分别组建正高级或者副高级评委会。申请组建评委会,应当具
4、备下列条件:(一)拟评审的职称系列(专业)为评委会组建单位的主体职称系列或者专业;(二)专业技术人才数量达到一定规模,且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专业领域相应层次的专业发展水平;(三)具有符合规定条件、相应数量的职称评审专家队伍;(四)具有完善的职称评审工作规章制度和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的能力,办事机构健全。第九条评委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评委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经核准备案的评委会,纳入全省评委会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未纳入目录清单范围的,其评审结果不予认可。评委会核准备案实行分级管理,管理权限分别是:(一)高级评委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核准备
5、案,已下放高级评审权的,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二)中级评委会:省直部门(单位)、省属企业的中级评委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各设区的市的中级评委会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三)初级评委会:省直部门(单位)、省属企业的初级评委会经主管部门、企业总部(指一级企业,下同)统一审核同意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市直部门(单位)、市属企业的初级评委会经主管部门、企业总部统一审核同意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县(市、区)直部门(单位)、各类企业的初级评委会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第十条评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6、且不能为3的倍数。评委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1名,设副主任委员3名。按职称系列组建的评委会,评审专家人数原则上应当为:高级评委会不少于17人,中级评委会不少于11人,初级评委会不少于7人。按专业组建的高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1人。组建评委会的人数,按管理权限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可以适当调整。第H一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二)具有本职称系列(专业)或者相近系列(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在本地区本领域具有较高影响力;(三)能按要求参加评审会议,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四)
7、同时评审正高级、副高级职称的高级评委会或者单独组建的正高级评委会评审专家,原则上应当具备正高级职称;单独组建的副高级评委会评审专家,应当具备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其中具备正高级职称的人数原则上不得少于1/3;中级评委会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其中具备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人数不得少于2/3;初级评委会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评委会每年度调整一次,调整数量应当占上年度评审专家总数的1/3以上。评审专家连续参加同一评委会评审会议一般不超过3个年度。第十二条评委会组建单位按照职称系列(专业)建立评委会专家库,并报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评审专家及专家库名单不得对外公布。第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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