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施工过程结算合同示范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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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施工过程结算合同示范条款的通知发布日期:2021-12-30鲁建标字(2021) 45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 38号)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试行)(鲁建标字(2020) 19号),我厅组织制定了施工过程结算合同示范条款(以下简称示范条款),现予以印发。本示范条款与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SDF-2019-0002)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S
2、DF-2021-0001)配套使用,在专用合同条款的“竣工结算”章节中进行约定。请各市加强组织领导,指导市场主体参照示范条款规范施工合同的签订,进一步推进施工过程结算的开展。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12月30日施工过程结算合同示范条款A本工程实行施工过程结算。A. 1本工程按照(施工完成的工程形象进度/施工时间周期)划分过程结算周期节点,划分方式如下:(备注:按照施工形象进度划分时,房屋建筑工程一般可按照基坑土石方工程、桩基工程(含基坑围护工程)、0.00以下结构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多层建筑主体结构工程完成、高层建筑主体结构工程每10层)、装饰及安装工程等划分节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采
3、取分段、分单项、分部位、分专业的形式划分节点。按照施工时间周期划分时,可结合工期以月、季、半年、年来划分。)A. 2施工过程结算周期的结算范围包括本周期验收合格的工程量。除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设计图纸进行计量的部分外,合同内规定的价款调整事项,如经确认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法律法规变化、政策性调整、物价变化、暂估价调整等,在发生时应一并计入本周期施工过程结算。A.3工程造价中总价措施费、规费等通过费率计取的费用,按照如下方式结算:(备注:上述费用可按照每个结算周期完成的工程量作为基数分期计算,也可约定在最后一个结算周期一次性结算。)A.4过程结算文件应按竣工结算文件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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