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区)股级干部任免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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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市、区)股级干部任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县(市、区)股级干部任免工作,提高股级干部任免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股级干部选拔、任免、管理工作应遵循科学组织、统筹安排、严格程序、依法办理的基本要求,不断提高干部任免工作的科学化水平。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县(市、区)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股(室)正副职、股级单位正副职及副科级单位副职、中层正职。第二章管理权限及职责第四条乡镇(街道)、县(市、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党组织负责股级干部(不含专武干部)的选拔任免、日常管理工作;县(市、区)委组织
2、部负责县(市、区)直正科级单位的政工(组织人事)股长的选拔任免,并负责党群单位、乡镇(街道)股级干部的任免审查备案,县(市、区)委政法委负责政法部门股级干部的任免审查备案,县(市、区)人社局负责县直政府序列股级干部的任免审查备案。第五条县(市、区)直副科级单位的副职,任免前按照任免审查备案权限向县(市、区)委政法委或县(市、区)人社局进行沟通后,再向县(市、区)委组织部进行沟通;县直延伸到乡镇街道的站办所负责人及股级干部,主管方单位党组织在征得协管方同意后,由主管方单位党组织负责选拔任免;所有股级干部任免后,均须向县(市、区)委组织部备案。第三章职数设置第六条股级干部的配备要严格按“三定方案或
3、县(市、区)编委核定的机构进行设置。要严格执行“三定方案设置的职务名称,不得擅自保留、增设、升格机构,禁止随意自设职务名称。第七条股级干部必须在规定的职数限额内配备。配备的原则是:3人以下的股室设1职,4至7人的股室设1正1副,8人以上的股室设1正2副,人数特别多或下设中队的股室,副职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超过3职。第八条纪检(监察)、组织、群团、武装等组织股级职数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第四章任职资格条件第九条担任股级干部,除要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一)实施公务员(参照)管理的机关内设机构的股级干部,必须具有国家公务员(参照)身份;股级干部必须是本单
4、位(不含二级单位)正式在编在岗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二)一般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三)提任副股级职务的,一般应具有1年以上工作经历;提任正股级职务的,应在副股级岗位工作1年以上。其中,直接提任副科级机构副职的,应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四)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需要。(五)近两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六)特殊岗位的股级干部,还应符合相应岗位所规定的资格条件。从机关调出到事业单位任职、军转干部到地方初次任职以及在特殊行业、特殊岗位任职的,上述第(三)款可适当放宽。第五章选拔任用程序第X条动议酝酿。单位党委(党组)相关干部人事股室根据单位编制职数、职位空缺、运行状况、岗位
5、调整需求等情况定期进行综合分析,根据分析掌握情况,形成干部调整动议建议,报经单位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审定同意后,形成正式干部调整动议方案。动议方案应包括任用的职位、人选条件、人选产生的范围、方式、程序等。对涉及副科级单位副职的调整,按权限须向县(市、区)委组织部、县(市、区)委政法委、县(市、区)人社局进行书面沟通。经沟通同意后,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程序开展后续工作。第X一条 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前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告推荐职位、任职资格条件等。民主推荐由单位党委(党组)负责组织实施,分别进行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参加民主推荐人员范围为:人选产生单位在
6、编在岗全体人员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县(市、区)直单位参加民主推荐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乡镇(街道)参加民主推荐会议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民主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第X二条确定考察对象。单位党委(党组)根据民主推荐情况,充分酝酿,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一)确定考察对象时,应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之一,但也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1、群众公认度不高的;2、近两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3、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4、其他原因不宜提拔使用的。(三)确定考察对象前,必须书面征求同级纪检(监察)
7、、计生、综治部门的意见。第X三条资格审查。对确定的考察对象,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县(市、区)委组织部、县(市、区)委政法委、县(市、区)人社局进行资格审查、审批。上报材料主要包括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干部基本情况表、民主推荐情况、征求同级纪检(监察)、计生、综治部门和协管方意见、党委(党组)会议记录复印件等。凡未经资格审查擅自任免干部的,一律不予认可,并启动问责程序。第X四条 组织考察。考察干部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实行双重管理的干部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涉及纪检(监察)、组织、妇联、共青团、工会、武装等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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