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实务案例分析:王少英、汪忠平、刑克军盗窃罪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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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简介:2008年5月28日,三被告人王少英、汪忠平、刑克军在得知王少英租住的房屋附近有他人藏的炸药之后,经商议,三人于当天晚上将炸药盗出之后藏在被告人刑克军的房子里。5月29日,由刑克军通过黄春盛联系到被告人赵志伟将所有炸药(共计120公斤)买走,共计得账款1600元。深度分析:从检察官的角度:1、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鉴定结论等证据可知:被告人王少英、汪忠平、刑克军三人在得知他人藏在王少英租住房附近的炸药之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2008年5月28日晚将他人藏匿的炸药盗出,并且此炸药是他人藏于此,炸药隐秘,不易被人发现,能够被他人所控制和占有,属于埋藏物。因此,
2、三被告人王少英、汪忠平、刑克军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构成盗窃爆炸物罪。2、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鉴定结论等证据可知:三被告人王少英、汪忠平、刑克军将偷盗出的炸药(共计120公斤)以16
3、00元的价钱非法卖给被告人赵志伟,此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四被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法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3、被告人王少英、汪忠平、刑克军三人共同实施故意犯罪,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定罪论处。但被告人刑克军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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