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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领导职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党政机关领导职数(含领导职务职数和非领导职务职数,下同)管理,是干部管理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职数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职数配备干部,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原则和重要纪律,是保证干部合理配备、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也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职责。为认真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央有关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领导职数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遵守职数设置的有关规定(一)关于领导职务职数的设置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规定精神,领导职务职数一般按以下规定设置:1、省直部委办厅局的领
2、导职务职数按机构改革时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职数执行。省直部委办厅局一般设正职1名,副职1-3名(不含兼职);群体团体按照各自的章程配备领导干部。省直部委办厅局、群众团体内设机构领导职务职数,编制在3名以下的设正职1名;4-7名的设1正1副;8-19名的设1正2副;20名以上的设1正3副。2、市(州)、县(市、区)直部门的领导职务职数按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市(州)县(市)乡(镇)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发凶5号)执行。市(州)、县(市、区)直部门编制在10名以下的,领导职务职数为1-2人;编制在11-20名的,领导职务职数位-3人;编制在21人以上的领导职务职数为3-4人。市(州)直部委
3、办局、群众团体内设机构领导职务职数,编制在3名以下的设正职1名;4-6名的设1正1副;7-9名的设1正2副;10名以上的设1正3副。全省各级党政群机关纪检组长、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等按规定设置。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不设行政首长助理,中央和国家机关、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干部挂职的除外。(二)关于非领导职务职数的设置非领导职务职数的设置要按照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二、严格规范职数审批工作(一)关于领导职务职数的审批1、省、市(州)直部门因机构改革需要重新核定领导班子领导职务职数时,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提出职数设置方案,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意见,报经同级党委常
4、委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核批。新设立、调整机构需要重新核定领导班子领导职务职数和因工作需要个别调整领导班子职数的,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职数设置方案,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意见后,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如遇特殊情况时报同级党委常委会议决定。2、省、市(州)直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职数,由编制部门提出具体方案,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意见后,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3、县(市、区)直部门因机构改革需要重新核定领导班子领导职务职数时,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提出职数设置方案,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意见,报经同级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核批。县(市、区)直部门个
5、别调整领导班子职数以及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职数,由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方案,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意见后,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如遇特殊情况时报同级党委常委会议决定。(二)关于非领导职务职数的审批1、省、市(州)直部门(含群众团体、民主党派机关)领导班子非领导职务职数,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审批。2、省、市(州)党群部门、人大、政协、民主党派机关和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非领导职务职数,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审批。3、省、市(州)政府部门内设机构非领导职务职数,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审批。4、县(市、区)直部门(含群众团体、民主党派机关)的领导班子非领导职务职数和党委、人大、政协、民主党派、法院、
6、检察院及群团组织机关内设机构的非领导职务职数,由同级组织部门提出方案,报县(市、区)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后,由组织部门负责核批。5、县(市、区)政府部门内设机构的非领导职务职数,由同级人事部门提出方案,报县(市、区)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后,由人事部门负责核批。6、调整不胜任现职或不称职干部,由领导职务调整为非领导职务的,或由上一级职务调整为下一级职务的人员,可由组织、人事部门核批专项职数。7、按政策规定接受军队转业干部需增加职数的,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审批。因军转干部升迁、调出、辞职、辞退或退休等原因离开岗位的,其增加的职数收回,不得安排他人。三、切实加强对职数使用的管理建立职数使用审
7、批备案登记制度,加强对职数使用的管理。1、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分别建立省、市(州卜县(市、区)直部门领导班子及其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使用审批备案登记薄(一式两本,单位和组织部门各1本),对职数使用进行统一管理。2、省、市(州)、县(市、区)直部门领导班子及其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调整、使用或出现空缺后,各单位应及时到党委组织部门登记备案。3、党委组织部门在选配干部前,应根据“职数使用审批备案登记薄审查各单位是否有空缺职数,没有空缺职数的不能配备干部。4、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在办理有关人员工作调动和职务工资晋升审批手续时,应根据“职数使用审核备案登记薄”审查是否审核备案,对未经审批备案的,不予办理工作
8、调动和工资晋升手续。5、严格按照职数配备干部,坚决纠正部分地方违反职数管理规定,超职数、超机构规格配备干部的问题。特别是坚决制止对“领导职务改任非领导职务在年龄上搞“一刀切”、不占非领导职数的做法。对县(处)级(含处级)以下干部,除本人自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2年的或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外,由领导职务平级转任非领导职务的,应占非领导职务职数。四、注意发挥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作用1、要高度重视发挥非领导职务人员作用。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干部是在职干部。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在政治上、思想上和工作上信任、尊重、理解和关心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干部。要加强对非领导职务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
9、,注意研究发挥非领导职务人员作用的办法和途径。2、要采取多种方式充分发挥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作用。要明确非领导职务人员的岗位和职责,并为他们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或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本人的情况,适当安排非领导职务干部配合同级领导班子成员协管或者独立负责莫一方面的工作;或由党组(党委)指派与重点工作、中心工作;或由党组(党委)安排负责重大事项、重要信访案件和领导交办事项的督办和检查方式,使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干部人尽其才、才尽其用。3、要切实加强对非领导职务人员的管理。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把非领导职务干部作为干部队伍重要组成部分,切实加强管理。要积极探索发挥非领导职务干部作用的激励机制,
10、充分调动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五 加强对领导职数审批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各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要加强对职数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编制委员会要严格按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审批领导职数。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职责,加强对领导职数管理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部门要认真做好职数使用管理和干部配备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人事和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坚持按政策办事,严格按照规定的职数限额设置领导职务职数和非领导职务职数,不得擅自超限额、超机构规格设置领导职务职数和非领导职务职数。严格按照规定的职数、规范的职务名称和机构规格配备干部。组织、人事
11、和编制部门要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共同把职数管理工作做好。1、全省各级组织、人事和机构编制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审批领导职务职数和非领导职务职数,对违反规定超职数限额、超机构规格审批领导职务职数和非领导职务职数的,要严肃查处。2、各市(州)、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要会同人事和机构编制部门,在今年年底前建立职数使用审核备案登记薄,并对职数审批、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对各单位的职数使用审核登记薄要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3、过去超职数限额审批的职数、超职数配备的干部要逐步调整到规定的限额和核定的职数以内。对已超职数配备干部的领导班子或内设机构(除按政策规定安置的干部外),配备的人员未调整到规定职数范围内的,不能新配干部。4、今后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和省编办每年要组织对职数审批、使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检查情况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对违反规定审批职数和超职数、超机构规格配备干部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违反规定作出的干部任免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对情节严重的,要进行组织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各地方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切实加强领导职数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