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警察学院第二课堂讲座与专业学术讲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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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警察学院第二课堂讲座与专业讲座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构建完整的育人体系,提升学院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课堂讲座要求(-)第二课堂讲座的主讲人,应当为公安业务部门的业务骨干,学院讲师以上职称教师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教师或者各系部负责人,其他高校的专家。(二)第二课堂讲座讲授的内容,应当以育人为宗旨,以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为重点旨在加深基础知识,扩大知识领域,开扩视野。原则上同一主题每学期只能开设一次。(三)第二课堂讲座讲授对象为所有在校学生,由学生根据讲座主题自行选择参加。)原则上每学期各系(部)每月安排第二课堂讲座不少于1次。(五)本院教师开设第二课堂讲座,
2、无论人数多少,每一课时按1.5课时教学工作量计算。第三条专业讲座要求(-)专业讲座的主讲人,应当为公安业务部门具有高级职称或政法系统公认有一定影响力的专家,学院副高以上职称教师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教师,其他高校具有高级职称的知名专家。(二)专业讲座讲授的内容,应当以全面提高学生的专业知识为重点,旨在加深专业能力和扩展专业知识面。专业讲座应当注重质量,讲求前瞻性、理论性、实践性。(三)专业讲座讲授对象为各系(部)所属专业学生,同时可面向其他专业的学生。(四)原则上每学期各系(部)为本专业学生开设专业讲座不少于1次。(五)本院教师开设专业类讲座,无论人数多少,每一课时按2课时教学工作量计算。第四条 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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