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一次性创业补贴实施办法.docx
《湘潭市一次性创业补贴实施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湘潭市一次性创业补贴实施办法.docx(8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二)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成立日期在1年以上5年以内(以首次营业执照登记的成立日期为准),在本市范围内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且与注册住址一致(一照多址的只给予注册住址相应补贴)。(三)吸纳2名以上城乡劳动者就业并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不包括创业主本人)。(四)社会效益良好,有健全的管理制度,5年内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无知识产权或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第四章 补贴项目及标准第五条创业带动就业补贴项目包括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和商标注册补贴三项。(一)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主体每月租金补贴总额不超过800元(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
2、金额度给予补贴),补贴期限自申报初始月(即营业执照成立日期的次月)起连续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创业主体有多处经营场所的,以营业执照登记住址作为申报租金补贴的场所。(二)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主体根据其吸纳城乡劳动者就业人数按3000元至20000元不等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吸纳城乡劳动者就业人数是指创业主体与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已按规定为其缴纳了 6个月以上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人数。吸纳2人的按3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吸纳2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增加1000元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0元。(三)商标注册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主体新获注册商标的,给予每个商标5
3、00元的注册补贴(每个创业主体最多不超过3个)。第五章补贴申领流程第六条 自主申报。每年8月31日之前,符合条件的创业主体按工商注册(或登记管理机关)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第七条 考察审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申报对象提交的申请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考察审核。第八条网站公不。考察审核完成后确定的补贴名单,应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门户网站进行为期7天的公不O第九条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人社部门汇总好补贴对象的相关信息后报送至同级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创业主体的银行帐户。第十条申请补贴须提供的材料:(一)湘潭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审批表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湘潭市 一次性 创业 补贴 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