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问题及完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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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问题及完善浅谈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问题及完善【摘要】政府信息公开是公民全面了解国家事务以及积极进行参与并充分保障自己的切身利益的前提和基础。政府信息公开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根本要求,是顺应国际充分保障人权的趋势。政府信息公开对于我国而言,至今仍然属于新生事物,社会公众对信息公开的观念还比较淡薄,而行政机关对于信息公开也存在缺陷。本文依托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信息公开实施过程中的问题进行深度剖析,采用文献法,国内外对比的方法,将从四个部分对政府信息公开中的问题及立法完善进行论述。第一部分,阐述政府信息公开的概念。第二部分,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沿革。第三部分,政府信息公开实
2、施过程中的问题及成因。第四部分,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的立法完善。【关键词】信息公开问题 立法完善一、政府信息公开的概念“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 1对于这一概念,应如下理解:首先,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只能由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来进行信息公开,其中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和各级人民政府,其中,“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其次,政府信息公开制
3、度要求必须是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来达到行政目的。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活动中,不是基于其自己部门或主要领导干部的意思,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上级部门的指定来进行行政活动,其部门在进行行政活动必须具有法律依据并将其进行行政活动的依据向社会公众公布。再次,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主动公开,即行政机关主动将特定种类的信息向公众公开。有权进行信息公开的单位在进行公开活动时,可以选择多种形式来进行,如电视新闻,广播,报纸杂志以及如今媒体中传播速度最快的网络,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查询、查阅、复制、下载、抄录、收听、观看等多种形式,依法利用政府机关所掌握和控制的信息主动公开的信息有
4、四种:“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2二是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即行政机关根据公众的申请将相关信息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除了不属于不能公开范围的信息,都应该依申请向申请人公开。二、政府信息公开实施过程中的问题L政府公开的信息涉及范围较小、数量少、公开程度不高虽然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颁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且已经明确赋予了社会公众对信息的知情权,但是目前来看,我国的行政信息公开的范围还是比较窄的,由于种种原因,许
5、多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还没有公开。“例如某些政府信息涉及政治、经济、科技、军事、文化等诸多方面,许多信息涉及国家安全以及重大政府活动、重大战略部署或重大社会动态,还有的涉及公民的个人隐私,这些信息一旦发生扩散,将会给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带来不同程度的损害,” 3有时后果不堪设想。所以,为了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政府有权依法对特定的政府信息不向社会公众公开。“对豁免提供的政府信息要有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些信息应为:(1)涉及国防的保密信息;(2)涉及国家安全、公共秩序、经济和外交利益的保密信息;(3)对国家利益、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保密信息;(4)涉及公民隐私权、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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