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精神损害赔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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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精神损害赔偿摘要:在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对于被害人由于犯罪人的行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而提起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对被害人而言不够公平和公正。而只能在立法上明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才能用以实现法律意义上的真正的公平、公正。也才会使司法实践中有法律体系的指导,有利于对被害人进行“私力救济”。而这也是依法治国法制理念的必然。关键词: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 私力救济公力救济一、引子案例一、1998年8月15日,王某参加英语爱好者活动时结识外籍华人刘某。后刘某以教其学英语为由邀请王某到其住处,并将其强奸。直到次日凌晨零时30分,王某趁刘某去卫生间时报警,
2、并被公安人员解救出来。2000年8月,刘某以“贞操权”受损害为由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害45万元。2001年1月,一审判决判令刘某赔偿王某“贞操权”受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金8万元。对此,双方同时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刘某已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不受理”。因此,裁定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起诉。1案例二、2000年3月24日,被告人董占魁驾驶金冠牌小客车从西宁出发返回祁连,因超速行驶,且与乘车人闲谈,导致注意力不
3、集中,操作失误,酿成车祸,乘车人魏风经抢救无效死亡,董占魁及其他乘车人均受伤。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董占魁构成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其中包括赔偿保险公司支付的死亡补偿费不足部分及被抚养人生活、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该案第一审判决对精神损害赔偿部分未予理会,第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后,重审判决在确认被告人刑事责任及其他民事赔偿的同时,亦对精神损害作出了认定:被告人董占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才财精神抚慰金5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才让措精神抚慰金2000元。该案上诉后,经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前述两案仅仅是附带民事诉讼中
4、引起的无数的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缩影。在司法实践中,这类似案件实在太多,在立法上,对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未予以明确,而从发展趋势看,精神损害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对象将成为必然。二、主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应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法律规范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以上两条规定限制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适
5、用于物质损失,精神损失则排除在外。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7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 7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身
6、体权。第二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7号)规定:“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
7、3 20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二)司法实践中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做法。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并不完全否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如在涉及死亡补偿费时,有些法院参考了 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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